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全面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支持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0月23日 

山西省支持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全面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扣“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高标准农田民管、民用、民参与导向,落实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群众监督、农民参与原则。通过全面公开项目建设信息,在立项、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意见建议,设立农民监督员开展全过程监督,鼓励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建设等举措,健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水平,助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参与项目立项选址

1.项目选址。在选址和储备阶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保符合选址合规性要求基础上,通过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调查问卷、现场踏勘等方式充分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的意见,向农民群众宣传、解读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政策,说明建设投入、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群众权益、建后利用等要求,做好答疑解惑。要依据有关政策进行选址合规性审核,优先选取农民参与意愿高、土地权属清晰、集中连片的区域立项,原则上拟纳入储备项目应征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同意,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对审核通过的,及时开展规划设计并纳入项目储备库,对农民群众争议较大的实施项目区域暂缓纳入储备和申报。各地不得将土地集中连片流转作为项目立项前置条件。

2.规划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充分征求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实际生产诉求;对实施区域和工程布局、建设方式等存在争议的,应组织农民群众深入讨论,做好政策解释,逐步达成共识。原则上,规划设计应以村为单位征求项目地块涉及的农户或经营主体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占地的相关权利人要逐户征求意见(外出务工等不在当地的,要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并如实做好记录)。

3.成果会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乡镇(街道)、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代表等对初步设计成果进行“六方会商”。项目评审要深入项目区实地,结合工程布局、生产实际、群众需求等,评估项目设计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核通过的项目初步设计成果要在项目村予以公示,科学设定意见反馈时限,及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确保项目选址合规、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合理,符合农民实际生产需要和政策要求。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参与项目施工建设

1.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工程招标结果、标段划分情况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受益农户(主体)公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乡镇监督电话公开;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应在项目部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规划图、建设内容、投资、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

2.项目施工参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要会同乡镇(街道)等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劳务班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优先吸纳项目区农村劳动力参与项目工程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各地可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建设模式,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引导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项目施工建设。施工单位要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制,规范劳务支出,实行台账管理,注明务工农民姓名、务工天数、工资标准及发放金额的信息。工资应当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

3.建设质量监督。支持以行政村为单位,优先动员经验丰富、有责任心、集体意识强的村干部、种植大户、党员代表等担任“农民监督员”。监督员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街道)审定,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权责,实行挂牌上岗,原则上每个村人数不少于1人。监督员重点对监理履职、材料进场、施工效果、工艺工序、隐蔽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参与项目矛盾纠纷调解,向监管部门、项目法人反映项目建设问题,代表项目区村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邀请农民监督员参与,建立问题台账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监督实效。

(三)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1.工程设施试用。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通过试用。试用情况及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主动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有关意见建议,并纳入验收报告,验收结果真实反映农民群众诉求。

2.验收全程监督。项目法人组织单项工程验收时,应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益农民(主体)代表参与工程质量实地查验,对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施工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同步开展农民群众满意度测评,认真吸纳意见建议,并将相关意见建议归档。市级验收工作要将农民群众参与项目验收工作情况记录作为检查内容。

3.信息公开公示。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在项目区村委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要在项目区显要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项目公示牌和标志,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管护主体及监督服务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参与项目建后管护

1.建后资产移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由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农民群众代表参加资产移交,现场核对资产交付清单与实物(灌溉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配套附属设施和电力等工程设施)的数量、规模和质量,对不符合设计标准、建设规范或合同约定的项目当场提出异议并明确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完成移交。

2.管护责任确定。在项目前期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充分讨论,研究确定项目实施后拟承担开展管护的主体和管护方式。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按照事前商议情况,及时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来源。积极引导和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加强日常管护的积极性。

3.日常管护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牵头组建农民群众管护小组等方式开展工程管护,支持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低收入农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定期巡查、检修等日常管护工作。土地经营权已依法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组织和个人承担经营范围内单独或主要受益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4.管护资金管理。要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职责,落实合理管护工作报酬。对于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投劳或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商有关部门每年调度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保障措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群众参与工作负总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村“两委”具体落实、宣传发动和组织群众。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宣讲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群众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机械操作、土地平整、设施维护等专业技能水平,增强群众监督员履职能力。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地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的好经验好做法,培育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群众参与从“被动知情”向“主动全过程参与”转变。

 

附件: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印证资料(表格文本样式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