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经发局,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

《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26〕1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的专项资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业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指标下达,指导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价。

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并及时上报资金使用绩效报告。配合市级部门做好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及审计监督等工作。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负责配合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开展项目全流程管理、资金监督检查、验收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支持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资金支持内容

(一)中央财政资金按照试点工作指南要求,用于“点”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示范、“线”上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示范、“面”上产业集群及科技产业园区数字化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及融资租赁贴息。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参照地方相关政策执行。自治区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配套资金根据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及《银川市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确定的支持内容落实,并合理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商培育、第三方服务采购、监督检查及验收评估等相关支出。

(三)项目核定投资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试点实施期内购置硬件设备及安装、购置和开发软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费用支出,不含土地、厂房等基础建设投资及流动铺底资金。核定投资以已付款发票金额(不含税)为准,原则上发票开具日期须在2026年4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之间。

第六条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总额控制、动态调节、优绩优补”的原则,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总体投资及中央资金分配情况综合确定,最终补助金额以终期审核确认为准。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补助资金原则上分首发和终期拨付。

(一)首发补助资金拨付

1.资金来源。国家首批下达的1.5亿元资金。

2.拨付对象。根据《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签订试点任务书的重点项目。

3.拨付条件与比例

(1)项目已完成实际投资支出占总投资比例达30%以上,可申请拨付核定拟补助额度至30%;

(2)项目已完成实际投资支出占总投资比例达50%以上,可申请拨付核定拟补助额度至50%。    

(3)依据国家首拨资金的拨付进度与结余情况,对于项目建设进度超前、投资计划已完成且经第三方专项审核确认投资真实完整的,可申请拨付核定拟补助额度至80%。

(4)首发拨付资金属于预拨性质,终期验收后以专项审核确认的实际核定投资为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4.拨付方式。补助资金采取直接拨付和履约保障拨付两种方式。项目建设进度达到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基本账户。未达到上述条件或其他不具备直接拨付至基本账户情形的,可通过开立履约保函方式拨付,具体要求如下:

(1)开立履约保函。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首发补助资金拨付前,向市工信局提交由商业银行或具备担保能力的执照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与当期申请拨付补助金额等额的履约保函(正本)。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覆盖项目终期验收完成并视情况约定自动展期机制,履约保函的受益方为“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保函退回条件。项目通过终期验收后,市工信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原件退还项目建设单位,保函责任自动解除。

(3)保函索赔条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市工信局有权向担保银行提起保函索赔,索赔所得资金上缴市财政:项目终期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明确表示放弃项目建设或自愿退出试点;其他按承诺书约定应退回首发补助资金但企业拒不配合的情形。

5.拨付程序

(1)提出申请。市工信局下发首发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已签订试点任务书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确认达到拨付条件后提交申请。“点”上项目向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线”上子项目向所属链主企业提交申请,链主企业汇总审核后报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链主企业自身项目的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核;“面”上子项目向所属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园区管委会汇总审核后报送。

(2)初审推荐。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项目进度真实性进行联合初审后报市工信局、财政局。银川经开区、宁东经发局审核后直接报送市工信局、财政局。

(3)专项审核。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投资支出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设备到场验收材料等进行专项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告。专项审核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4)会议研究并下达资金。经市工信局研究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二)终期补助资金拨付。资金来源为国家下达的剩余试点资金。试点城市建设通过国家验收后,市工信局下发申报通知,对通过验收、绩效达标的重点项目,会同财政局核拨剩余补助资金,完成资金清算闭环管理。拟补助资金标准在实施期间有重大变化的,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调整方案,报市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专项审核要求

(一)企业自行审计。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支出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明确支撑本次申请补助资金所对应的投资支出、累计审定投资金额、本次拟补助金额等内容。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存在虚假票据、虚增投资、账实不符等情形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审计机构责任。

(二)第三方复核。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对项目投资真实性、设备到场情况、资金申请合规性和补助资金额度进行复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终期汇总审核。项目投产验收时,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及对应的投资支出进行汇总审核,出具最终审核报告。前期已审核材料在终期仍应进行形式复核,仅豁免实质性重复查验。纳入试点的全部项目投资支出情况作为进度绩效评价和验收参考,不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前置审计条件。

(四)审核内容。包括合同、发票、付款、记账、会计凭证等相关材料的一致性,重大设备及中央财政资金购买的设备清单(含已支付及代筹部分)、到场验收及安装情况,以及招采情况、单独核算情况等内容。

(五)违规处理。审核中发现申报投资支出存在虚报投资、重复申报、虚假支出等情形的,按照核减后的投资额重新计算补助金额。核减后导致原定补助档次下降的,已拨付补助资金超过各阶段核定金额的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退回。

第九条专项资金对下列情形不予支持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套取资金的。

(三)未履行项目调整手续,自行调整项目承担单位、考核指标、建设内容的。

(四)触发项目退出机制的,首发未拨付的不予拨付,已拨付的按程序追回;触发资金退还拒不配合的,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试点资格。

(五)未通过终期验收的,终期补助不予拨付。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回资金的情形。

对撤销奖补资金的项目,企业应按时返还,拒不返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绩效评价包括:

(一)半年绩效评价。每年6月、12月分别对试点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自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要求联合报至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二)实施期满绩效综合评价。试点期结束后,全面开展绩效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项目按程序拨付剩余资金,不合格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可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监督检查内容:资金是否合规使用;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等。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与会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主动配合日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受托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重点项目验收、变更、退出等事项的具体程序,按照《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条款如出现与国家、自治区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冲突内容,以国家、自治区级部门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6日起实施,至2029年6月30日止。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调整,将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和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