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河北现代化产业体系,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0月16日

河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河北现代化产业体系,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以下简称工程化中心)的申报、建设、评估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程化中心,是省发展改革委以服务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化中心建设运行要坚持党的领导,主要目的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工程化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加强中试能力建设,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建立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等,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推动工程化中心仪器设施对外开放共享,为行业提供高水平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三)推动技术转化应用,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为市场化、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发挥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之间桥梁作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工程技术研发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打造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重要载体;

(五)探索开展改革创新,围绕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评价等方面探索开展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承担改革试点任务。

(六)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在确保科技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促进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为行业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内外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工程化中心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化中心的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工程化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支持工程化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工程化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二)发布重点领域工程化中心建设申报通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工程化中心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列入筹建计划;

(三)组织开展工程化中心核定确认、运行评估等工作,对完成核定的工程化中心予以正式命名;

(四)开展工程化中心的调整、撤销等工作;

(五)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化中心申报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第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是工程化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推荐所属单位申报工程化中心,对申报材料和建设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保障工程化中心顺利建设;

(三)对工程化中心申请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协助或受托组织工程化中心核定确认工作;

(四)组织所属工程化中心参与运行评估,协助做好工程化中心动态调整等工作;

(五)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工程化中心建设和发展;

(六)做好所属工程化中心建设与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工程化中心承担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工程化中心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筹建文件和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化中心建设条件,保障建设经费,按期完成建设及核定确认工作;

(三)提供工程化中心运行经费,完善制度建设,保障工程化中心正常运行;

(四)按期参加工程化中心评估工作,及时报送工程化中心评估材料;

(五)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工程化中心建设实施和运行情况;

(六)积极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研发任务,做好工程化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建共享,为行业发展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八条 申报工程化中心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的工程化中心功能定位明确,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机制规范;

(三)所在领域创新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具有能够辐射带动区域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的实力;

(四)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所需的必要基础设施和研发试验设备,拥有将科技成果向规模化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试验环境和能力。其中申报制造业方向的依托单位,拟建工程化中心目前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研发试验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申报高技术服务业方向的依托单位,拟建工程化中心目前拥有的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研发试验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拥有所申报领域较强技术开发和集成创新能力的技术带头人,以及研发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拟建工程化中心总人数不少于4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六)具有较为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

(七)不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鼓励工程化中心采取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建立完善的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高效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评估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工程化中心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建单位挂牌。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通知要求,编写工程化中心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文件和申请报告后,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全省工作部署、建设布局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列入筹建计划的工程化中心,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省发展改革委发文纳入工程化中心筹建计划。申报单位按文件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化中心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是工程化中心建设和核定确认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化中心进入筹建期后,可暂以“××河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列入筹建文件和建设方案开展工程化中心建设工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主管部门应对处于筹建期的工程化中心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对在建设期内完成建设内容并达到预期目标的工程化中心,应于筹建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确认为工程化中心的申请和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工程化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对申请确认的工程化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完成建设任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行文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七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化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3个月内,可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主管部门对工程化中心进行核定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河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第四章 运行评估

第十九条 工程化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机制。一般每三年对工程化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估。应参评但未参加集中评估的工程化中心,视为放弃工程化中心资格。主管部门应指导工程化中心围绕年度重点任务和关键指标开展年度评估。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程化中心运行评估要求和绩效目标,明确评估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科技经费支出、人才与队伍、技术条件、科技活动、资产、收入、成果、行业贡献度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在评估年度,省发展改革委发布运行评估通知。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工程化中心上报相关评估材料参与评估,并对评估材料进行初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化中心报送材料进行核实,按照评估标准形成评估结果,并将结果发文通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工程化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5档。对于优秀的工程化中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采取通报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对基本合格及不合格的,予以限期整改、撤销等处理。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京津冀区域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化中心成果孵化转化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工程化中心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根据运行评估结果,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工程化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等相关工作中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工程化中心积极申报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建设的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工程化中心开展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鼓励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研究生联合培养,面向高校院所开放短期全职研究和交流,推动建立高校院所与工程化中心“双聘共育”机制,支持科研人员在依托单位和参建单位中流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化中心在建设和运行期间,需要对建设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化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化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化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化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申报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撤销其工程化中心资格:

(一)已完成历史使命;

(二)研究方向偏离国家、省重大需求的;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八)逾期未报送评估材料的;

(九)工程化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部门通报工程化中心撤销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冀发改高技规〔202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

河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筹建期工作概述及取得的重大成效

三、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一)建安工程;

(二)仪器设备购置;

(三)研发与工程化试验设施;

(四)分析检测手段;

(五)关键工程软件;

(六)配套支撑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一)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第三方审计报告;

(二)科研经费;

(三)流动资金;

(四)其他。

五、运行管理机制

(一)组织机构;

(二)主要负责人和研发队伍;

(三)规章制度;

(四)管理与运行机制。

六、筹建期目标完成情况

(一)关键共性技术开发;

(二)成果工程化、产业化;

(三)对外合作交流等;

(四)技术转移与扩散;

(五)经济效益;

(六)人才培养;

(七)服务行业发展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一)近三年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二)中远期发展规划。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