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26〕13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全市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供水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新阶段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我市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农村供水“五化五同”(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管维投入多元化、县域逐步统管化,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为发展路径,构建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体系。
到2026年底,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5.64%,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达69.96%,解决9.28万人季节性缺水问题。
到2027年底,解决季节性缺水人口4.54万人,基本解决存量季节性缺水问题,实现增量问题动态清零,基本实现正常年份不拉水送水,特殊干旱年份群众基本生活用水有保障。
到2030年底,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力争达到97%,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力争达到80%,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比例提高到100%,农村供水水质总体达到当地县城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
1.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坚持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结合省、市、县现代水网规划和建设,以县域为区域单元,依托区域内大中型水库为主要水源,建设或升级改造水厂,优先推进北湖区、苏仙区、桂阳县、安仁县等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构建“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的城乡供水新格局。
2.加快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一体化、一张网”供水格局,住建及城管、水利等部门合力推进城市、城镇自来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地区延伸,做到能联网尽联网、能扩网尽扩网、能并网尽并网。加快完成桂阳县、安仁县城市供水管网向周边乡镇延伸覆盖,同步推进乡镇向周边行政村管网延伸。
3.大力推进集中供水规模化工程。对城市、城镇供水管网短期无法延伸覆盖的镇村,按照“建大、并中、减小”的原则,以人口集聚的乡镇或行政村为中心,建设跨乡镇、联村连片规模化供水工程。通过自来水管网延伸、兼并整合小型水厂等措施,升级改造现有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和规模较大的千人供水工程。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集中供水工程规模优势、管理优势,稳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加快推进莽山水库供水工程、资兴杨洞供水工程、资兴北乡片半垅供水工程、桂阳西北半县、永兴北部片区等区域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
4.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对偏远的山丘区近期无法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范围的行政村,以稳定现有供水工程为主,推进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机制,加强小水库、塘坝、蓄水池、机井等水源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小型净化消毒一体化设备,加快形成多源联供、水质达标、安全稳定的供水网络格局。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加强水量水质监测,配套适用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提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
5.统筹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及管网进村入户。聚焦部分区域部分管网老化严重、影响供水质量的问题,建立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常态化机制,逐年及时更新改造一批老旧管网,降低管网漏损率,提升输配水保障水平;聚焦供水管网已进村未入户、影响群众用水方便程度情况,加快推进群众需求迫切的管网入户工程,扩大规模化供水覆盖范围,提升供水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基层党组织和村民作用,推动各方全过程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
(二)健全优化长效运行管护机制
6.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按照“政府监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总体思路,以水质水量达标、运行管理规范、服务保障到户为目标,充分考虑县域内供水工程实际,科学确定县域统管模式,建立和完善县域农村供水专业化运维服务平台,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一管理、统一监测、统一运维、统一服务。
7.开展县域标准化建设和工程标准化管理。按照“体系布局完善、设施集约安全、管护规范专业、服务优质高效”建设标准,系统谋划农村供水工作,推动县域农村供水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县域农村供水标准化水平。以“设施良好、管理规范、供水达标、水价合理、运行可靠”为重点,推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率和效益。有条件的地区以实现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功能为目标,开展数字孪生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坚持以点带面,持续提高农村供水工程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水平。
8.完善水价定价机制和规范水费收缴。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核定水价,合理制定分类水价,健全水价调整机制,逐步推行分类分档水价,探索建立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建立合理水价补贴机制,对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的部分,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供水单位合理补助。创新水费收缴方式,采用水费预存、银行代扣或在线支付等方式提高缴费便捷度。完善计量设备(使用智能水表),推进农村用水以表计征、以量收费规范化发展,让农村群众用“放心水”、交“明白费”,使水费收入成为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
9.提升小型供水工程管护能力。小型供水工程需严格落实行政、技术、管护“三个责任人”制度,紧盯责任履职、管护制度落地、水费规范收缴、管护经费合规使用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激发群众共建共管共享内生动力,全面提升小型农村供水工程管护质效。
(三)深入开展水质提升行动
10.强化水源保护和规范净化消毒运维。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标志牌设立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农村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净化设施设备,采取净化措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配套完善适宜的消毒设备,或采用具有持续消毒能力的消毒措施;分散供水工程选用适宜消毒措施,规范开展消毒,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1.加强水质检测监测。严格落实《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监测工作的通知》(湘水函〔2026〕4号)要求,完善水利、生态环境、疾控等部门间常态化协作会商与数据共享机制,确保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检测监测频次、指标、质量符合要求,检测数据及时互通共享。强化监测结果的运用,一旦监测发现某个区域或工程水质出现异常,迅速全链条追溯问题根源,同步会商制定对策,形成“监测-复核-溯源-整改”的快速反应闭环,持续巩固和提升农村供水水质。
(四)强化农村供水问题动态清零
12.坚持动态监测。紧盯薄弱地区、薄弱环节、薄弱人群,重点对偏远山区和易发生干旱的地区加强监测,建立健全人民政府抓总、水利牵头、部门配合、乡镇和行政村落实的农村饮水安全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加强排查、监测,精准识别用水困难户,制定应急措施,必要时采取拉水送水等方式保障饮水安全。通过新闻、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村村通“喇叭”等多种渠道,统一公布县、乡、村三级农村供水问题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处置农村供水诉求问题。
13.高效处置农村供水问题。对群众反映及主动排查监测发现的农村供水问题,执行台账登记、核实处置、销号回访全流程管理,确保高效响应、就地解决。管水员在开展回访过程中,应认真核查整改效果,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持续提升群众信任感、满意度,推动形成“再有问题主动找管水员”的良好局面。
14.稳步解决季节性缺水问题。紧盯2026-2027年阶段性梯次清零目标,采取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新建(增)水源、提升管护能力等措施,分类化解季节性缺水短板,规范开展问题销号复核验收,确保2027年底全面解决季节性缺水问题。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成熟经验样板,持续夯实农村供水长效保障基础。
(五)健全完善应急供水保障体系
15.完善供水保障运行应急机制。将农村供水应急保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水旱灾害防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范围,组建应急供水队伍,储备应急保障物资,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和报送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共享,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6.建立健全平急两用应急供水保障体系。依托县、乡镇和规模化供水工程,制定完善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将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有条件的小型供水工程、抗旱机井作为备用水源,科学布局应急取水点,做好应对洪旱灾害、低温雨雪冰冻、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应急供水工作。
(六)多元筹措农村供水建设和管护资金
17.落实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统筹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要用于补助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工程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情形,并制定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8.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坚持因地制宜,提前做好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基础性工作,主动申报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中长期国债资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深化“政银企”合作,有效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
19.合理利用乡村振兴政策。用好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补齐必要的农村供水设施短板。各县市区水利部门组织谋划一批确有必要、建设和管护主体明确、可持续发挥效益的农村供水工程,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乡村振兴等项目库,有序安排实施。
三、压实责任
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资金筹措、监督管理、应急保障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村供水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做好农村供水项目前期工作及初步设计审批、指导申报专项债券、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加强绩效管理和项目监督;督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供水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工作,确保资金管好用好,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项目审批立项,指导申报专项债券、农村供水水价核定。
财政部门:按照事权责任划分等政策规定,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供水“五化”建设、工程维修养护等,指导申报专项债券。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标志牌设立和环境问题综合排查整治、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开展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等工作。
住建及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城市供水管网向周边村镇延伸。
农业农村部门:协助水利部门对农村供水“五化”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配合申报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
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负责按照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依法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水源保护巡查、供水设施日常管护监督、水费收缴的矛盾协调、用水纠纷调解、应急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置等。
供水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已明确供水单位的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承担运行管护主体责任,负责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水质自检、水费收缴、供水服务、应急处置等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配合;未明确供水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承担运行管护主体责任,履行上述相关职责。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8日
| 文档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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