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机关各处(室),成都监测站,直属各单位,机动车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严格落实《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中“行业主管部门如未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各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工作部署,为精准衔接国家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迭代更新。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成都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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