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济宁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报废更新资金支持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环字〔202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宁市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报废更新资金支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商务局  

2026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报废更新资金支持实施方案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快济宁市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更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中央财政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紧盯机动车污染物减排目标,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疏堵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综合采取“政策支持、财政奖补、示范引领”方式,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财政奖补工作机制,鼓励全市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

二、工作原则

依据车辆类型、登记时间、淘汰时间等分类制定补贴标准,坚持“早淘汰早补贴,早淘汰多补贴”原则,引导和鼓励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市级结合各县(市、区)淘汰更新计划数量(附件1),综合考虑中央财政美丽蓝天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淘汰更新工作实际推进情况,统筹落实奖补资金,并视情进行调整。

三、补贴范围、标准及实施时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市注册登记的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含牵引车,不含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且自2026年7月28日(含)起未持有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分两种情形予以补贴。

情形一:仅提前报废的,可领取报废补贴。

情形二:提前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新购车辆为首次注册登记车辆,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在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时间之后(淘汰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开具日期为准),且所有人与报废机动车所有人一致的,可领取报废补贴和更新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两种情形给予相应补贴,遵循“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申请一辆、补贴一辆”的对应补贴原则,即每报废一辆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仅可申领一辆本地牌照新购新能源车辆的更新补贴,填报一次补贴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报废多辆车辆的,需逐辆提交补贴申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2026年1月1日后转入我市的;

2.2026年1月1日(不含)前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车辆;2026年1月1日(不含)前新购的新能源货车;

3.应当强制报废或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的车辆;

4.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机动车灭失的车辆;

5.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6.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7.为及时防范市内国四车辆集中转移过户并被用于大规模套取新能源更新补贴资金的风险,最大限度保障柴油货车车主基本利益,自2026年7月28日(含)(二次征求意见之日)起,济宁市辖区范围内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不享受更新补贴。同一机动车所有人累计享受更新补贴的总额上限为500万元。

8.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不予补贴的车辆。

(二)补贴标准及实施时间

市级按照淘汰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新购新能源车型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本方案对2026年1月1日(含)起办理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手续,或者办理报废手续并新购新能源货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给予相应补贴。申请受理时间自2026年10月30日9时起至2028年10月31日24时结束,超过期限不予受理;补贴工作于2028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

(三)补贴资金来源

本次补贴资金以中央财政美丽蓝天建设项目资金为主,支持比例为90%,地方配套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市级财政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兑付情况,通过体制结算方式,按年度与各县(市、区)进行结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市级有关部门将按照政策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进行清算。

本次资金补贴政策坚持“总额控制、淘汰优先、先申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具体执行中,按照申请人线上成功提报完整材料时间的先后顺序拨付资金。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公安、商务等部门要精准核算补贴资金,严格把握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补贴申领截止公告。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

1.列入补贴范围的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由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将淘汰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到公安机关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

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慧济生活APP”平台,在首页点击“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报废更新”专区,线上向已报废机动车注册登记所在县(市、区)申请补贴,提交申请信息和相关材料后自动生成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可以协助办理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见附件4)。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报废补贴的,需提交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机动车注销证明》、《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过转移、变更登记的,还需提供最后一次转移、变更登记证明。

2.申请更新补贴的,在提交报废补贴所需材料的基础上,同时提交新购新能源货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新购的新能源货车应为在本市注册登记(公安部门登记)的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车辆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与机动车所有人姓名一致的一类银行账户。

机动车所有人已死亡的,须由车辆继承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辆(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负责办理,补贴资金将转入合法继承人的一类银行账户。

4.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行政审批部门(或其他进行注销操作的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补贴资金将转入合法归属人的银行账户。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办理书》(附件5),并同时提供上述申请材料。

(三)资金核发

材料审核采取县级初审、市级复审方式,机动车所有人线上提交申报材料后(补贴申报指南见附件6),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和商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或者需要补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于初审通过的,市生态环境、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和商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予以退回并注明退回原因或补正要求。复审通过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按月归集汇总,形成资金申请月度汇总表(附件7-1),会同相关部门联审确认后,于次月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按月汇总全市情况,形成月度汇总表(附件7-2),会同相关部门联审确认后,按照申请人线上成功提报材料时间的先后顺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与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补贴审核流程见附件8)。

五、部门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牵头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负责做好资金预算管理,分配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做好报废车辆排放标准、车辆基础信息的审核工作,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本方案规定的不享受补贴政策的第6种情形;确认收款人账户信息,根据审核结果兑付补贴资金。

(二)公安部门:负责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牵头推进车辆淘汰整体工作,负责审核报废和新购车辆的车辆类型、车辆轴数、燃料类型、注册登记日期等信息,核实《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本方案规定的不享受补贴政策第1、3、4、5、7种情形,以及第2种情形中2026年1月1日(不含)前新购的新能源货车;核定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与公安系统车辆注册登记人信息是否一致、报废车辆强制报废日期等相关内容。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已注销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的数据信息。

(三)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年度预算审核和奖补资金筹集、上解、清算工作。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非营运车辆的审核工作。

(五)商务部门:负责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要求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建立完善拆解车辆台账;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本方案第2种不予补贴情形中的2026年1月1日(不含)前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车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协调联动,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便民举措,选派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生态环境部门,成员单位密切沟通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工作闭环。重大事项一事一议,急事、要事及时研究解决,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参与补贴审核工作,确保淘汰更新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日常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大柴油货车监管力度;商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虚假报废机动车等现象发生。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通过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处理。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统筹用好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与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政策知晓度,鼓励相关机动车所有人提前淘汰国四车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济宁市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计划表

2.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3.××县(市、区)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模板)

4.各县(市、区)受理窗口信息

5.授权委托办理书(模板)

6.“慧济生活APP”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

报废更新补贴申报指南

7.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

市/县级月度汇总表

8.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流程

9.其他事项说明

附件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