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鹏办规〔2026〕4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6年10月26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应急、抢险救灾、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及直接列入部门预算的小型项目,按市、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保、重大科技、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坚持规划先行,符合各级规划及产业政策,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适度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在线管理平台体系实现智慧化管理与数据共享,涉密项目除外。
新区信息化项目实行信息化专项管理,具体办法由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依法开展新区政府投资审批、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新区其他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依次审批,本办法第十三条及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原则上按基建、设备、信息化、开办费“四合一”标准编制,首次配置开办费纳入项目总投资。涉及空间利用项目在深圳市“多规合一”平台完成论证。
第九条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公开审批条件、编制要求等信息。
第十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动态管理、专款专用,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申报立项前,项目单位须明确资金来源,开展选址论证、建设时序核查、空间管网统筹等工作,协调推进同一区域内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项目实施,并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投资匡算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1000万元以上按照新区相关议事规则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除受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批复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报送,全面论证空间、技术、安全、环保、节能、投融资、运营、维护等内容,并达到规定的深度,根据项目情况报规划、用地、用海、环保、水务、交通、住建、城管、应急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
(一)列入深圳市、大鹏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
(二)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
(四)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建筑修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除受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依据批复内容,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与总概算并报批或报审,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估算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须向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委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政策、新区发展目标与建设需求,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草案与财政预算草案衔接。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草案包含: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阶段、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待安排项目与预留资金;项目前期费;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第十九条 续建项目直接列入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需完成概算审批后列入计划,总投资以批复概算为依据;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但是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项目,作为待安排项目,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中预留相应资金。
第二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编制审核、谋划培育、投融资方案、环评、节能、勘察、BIM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草案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后,纳入市本级计划草案报请市人大审查批准。计划批准前,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依据草案预安排部分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批准年度计划后,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及时下达正式计划,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新开工项目的,新区投资主管部门编制计划调整方案,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计划内项目资金需求变化,不调整总额、不增减新开工项目的,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进度调剂资金,按程序审议后下达调剂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须在开工前与建设单位办理书面移交手续,明确权责边界,移交办法由新区另行制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严守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工期依法确定,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用;全面落实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总概算,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含施工图预算及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总概算批复后,因客观因素长期未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会同项目单位在开工前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核定总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并会同项目单位报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调整增加项目总概算五百万元以上或调整规模达到项目总概算百分之十且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也可以分别采购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具体服务事项。
第三十条 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招投标与监理制度,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依法招标采购;单纯设备购置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新区各部门应当依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招投标、采购的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强化招投标、采购管理及合同管理,严禁歧视性条款;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须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一致,不得背离约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按照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十四条新区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经济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保证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为工程提供担保。
第五章 项目竣工及终止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及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时间办理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未经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包含竣(完)工验收及规划、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专项验收。
第三十八条 新区财政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新区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投资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情况特殊的,可以申请延期。验收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大鹏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按规定向新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登记入账。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等相关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终止申请,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 项目档案与建设同步管理,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存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项目单位应当按新区统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及资料。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选择部分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按阶段分别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负直接责任,覆盖施工临时用地与临时建筑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条文表述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