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6〕126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4〕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依托有关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采取市场化机制运行,开展技术转移人员专业能力培养工作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 基地是我省为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活跃技术市场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而设立的重要载体,致力于通过系统培养、实践锻炼,培养一批兼具理论基础与实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技术转移人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基地交流、协作,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局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基地的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基地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成效。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基地的认定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具备良好的场所、设备等教学条件,拥有完善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体系;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尤其是拥有一批长期活跃在科技成果转化一线、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导师;

(四)具有良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战项目参与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培养计划、学员遴选、教学组织、过程管控、实训实践、考核评价、跟踪服务等管理体系;

(六)基地及其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

第九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编写基地认定申报材料,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初审核实,并进行书面推荐。

(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提出拟认定基地名单。

(三)公示批复。省科技厅对拟认定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发文批复。

基地经认定后,统一名称为“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享受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相关政策和服务。

第四章培养目标和任务

第十一条基地应面向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发展,探索培养“懂科技、懂产业、懂金融、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技术转移人才。

第十二条基地应坚持“应用导向、实战导向”,聚焦需求发现、项目挖掘、概念验证、中试孵化、科技金融、产业化落地等科技成果转化实务,利用真实案例、场景和项目,探索运用专题讲授、经验分享、案例分析、实地研学、实践实操等教学方法,提高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基地可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梯度设置培养层级。初级培养层级以短期速训为主,培训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基础知识,培养对接、跟踪服务等基本实操能力;中级培养层级实施中长期进阶培养,深度培训科技成果转化业务专业知识,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运营能力;高级培养层级实施中长期拔高培养,强化实务操作,打造复合型高端人才。

第十四条 基地紧密围绕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突出优势和特色,有针对性地开发一批高质量科技成果转化实务培养教材、课程和项目。

第十五条基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应加强交流合作,推动所培养技术转移人才深入科技成果转化一线开展服务,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紧密对接。

第十六条 基地应拓展全球视野,加强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在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章证书发放及人员备案

第十七条 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基地颁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员专业能力培养结业证书”。统一落款为“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由依托单位代章。

第十八条 基地应在结业30日内,将培训人员信息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基地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材、课程与项目体系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数量与质量、所培养技术转移人才赋能产业发展成效、基地及所培养技术经理人依托山东科技大市场开展对接服务成效等。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基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基地认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基地申报、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基地认定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行为的;

(二)擅自颁发不规范信息证书的;

(三)存在违规收费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参加绩效评价的;

(五)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六)不符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的,或存在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