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驻局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处(室),成都监测站,直属各单位,机动车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废止《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成环发〔2023〕54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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