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这是我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做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标志着测绘成果管理从“分散保管”迈向“统一汇聚、规范管理、安全利用”新阶段。

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测绘成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长期以来,我省测绘成果汇交面临的突出难点是:省级基础测绘成果依托项目归档机制实现了规范管理,但市、县(市、区)两级基础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尚未实质性开展,成果分散保管;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推进缓慢,本省资质单位参与度较低。基于此背景,我省亟需将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制订为符合实际可操作的汇交管理办法,逐步解决成果底数不全、共享渠道不畅、重复测绘等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主要规定了什么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五方面内容:

汇交什么——基础测绘成果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目录,均实行无偿汇交;谁来交——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怎么交——副本逐级汇交、年度移交并行,目录通过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汇交;什么时候交——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汇交,县级每年12月底向市级移交,市级于次年3月底向省级移交;怎么监管——明确各方保密和安全责任,对未依法汇交的依法处理。

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

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政策宣贯、印发年度汇交通知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汇交内容、成果类型和具体要求,并定期通报各地汇交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组织督促,推动测绘项目出资人和承担单位依法、及时、规范汇交,确保《办法》落地见效,共同促进测绘成果共建共享,为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数据支撑和服务保障。

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测绘成果汇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是促进测绘成果规范管理、共建共享的基础性保障措施。长期以来,我省虽依托项目归档机制实现了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规范管理,但市、县(市、区)两级基础测绘成果副本汇交工作尚未实质性开展,成果分散保管在各地;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推进缓慢,本省资质单位参与度较低,成果底数不全、重复测绘风险增加、共享渠道不畅等问题日益凸显。为此,亟需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办法,将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省级制度细则,健全全省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依据:《广东省测绘条例》

(四)政策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试运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02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3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围绕测绘成果汇交的职责分工、汇交内容、汇交主体、汇交方式、汇交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管理职责。《办法》明确了省、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实行分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一指导与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测绘成果目录;省自然资源厅所属法定馆藏机构承担全省测绘成果统一接收、保管及省级目录编制的技术性工作,并负责对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成果汇交的相关技术指导。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汇交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

(二)明确了汇交内容。基础测绘成果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目录。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汇交副本的基础测绘成果类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涵盖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数据图件、基础航空摄影资料、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数字化产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等;技术参数、数据格式等操作性要求,通过年度汇交通知动态明确。

(三)明确了汇交主体和方式。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为汇交主体。确立基础测绘成果副本逐级汇交原则和年度集中移交机制,成果逐级汇总至省级统一保管。明确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通过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汇交,市、县(市、区)两级负责组织督促。

(四)规定了汇交时限。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逐级移交,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移交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至省级,确保汇交工作有序衔接,按期推进。

(五)强化了安全与监督。明确汇交主体的保密责任和接收保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汇交主体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和技术方法,确保汇交成果安全;接收保管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配置保管设施,确保成果完整、安全、可追溯。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纳入统一监督管理,定期部署年度汇交工作。未依法汇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形成的本省测绘成果,其汇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