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定,顺应政务信息化集约共享、安全可控的发展趋势,总结近年来我市数字化改革和项目统筹管理实践经验,在2026年6月18日—7月18日公开征集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遂宁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形成了《遂宁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鉴于该办法前期已依法完成首轮30日公开征求意见程序(2026年6月18日至7月18日),且涉及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布局的紧迫需要,为加快制度出台、保障项目管理工作及时衔接,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的规定,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定为7日,自2026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
请将有关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数据局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825-2217030,电子邮箱:192142738@qq.com)
感谢社会各界对遂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遂宁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数据局
2026年10月31日
附件
遂宁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政务云资源或公共数据资源,实施的数字底座(政务云、网络、数据等基础设施)、支撑平台(业务支撑、技术支撑、智能支撑等)、应用场景(服务企业、群众、基层、政务的轻量化业务应用)、安全防护体系、标准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政务部门工作或履行职能而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具体范围如下:
(一)市级各党政群机关及其直属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实施的项目;
(二)市级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国有企业为履行公共职能实施的项目。
以下情况不属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
(一)基建工程及维护项目,如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的土建、环境装修、消防、强弱电建设等;
(二)建筑智能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智能楼宇、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就餐管理、门禁、考勤管理、内部监控、消防喷淋、广播、值班巡查等设施设备及配套系统;
(三)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购置电脑、电视机、电子显示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话筒、音响等办公设备、会议设施、电子产品及配件、耗材、维护服务;
(四)购置专业设施设备(含配套软件)及维护项目,如课堂教学类的实训软件、演播和移动录播设备、电子白板等软硬件设备,支撑科研用途(含实验)的软硬件设备,专业自动化设备、侦询(讯)设备、飞行器、机器人等其他业务工作所需专业软硬件设备;
(五)单独购置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操作系统等终端成品软件及升级服务;
(六)单独购买人员服务(含人工客服、纸质材料人工扫描等)、信息制作发布服务、舆情监测服务以及通讯费等不涉及信息系统开发或集成的项目;
(七)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实施方式】 项目主要有建设(含改扩建)和购买服务两种实施方式。项目单位应依据需求稳定性、经济性及安全要求等因素合理选择。
建设类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建设内容为长期运行且运行期内需求相对稳定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根据项目单位要求高度定制化开发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类又包含购买服务类的;因业务、数据等安全需要不宜购买服务的;纳入数字政府项目支撑平台建设的。
购买服务类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在使用期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建设方式产生的建设和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内容具有业务应用需求共性及标准化特点,技术成熟、市场竞争充分,需求变化快、技术迭代快的;不产生除数据资产外的其他资产的。
第五条【工作原则】 项目应当坚持“系统谋划、统筹实施,集约节约、共建共享,安全可控、阳光廉洁”原则,推进与省市数字资源底座对接,鼓励一地创新、多地复用,防止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项目推进和考核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参加的全市信息化项目联审机制(以下简称“联审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联审机制相关工作。
市数据局负责联审机制事务性工作,具体牵头承担年度计划初审、技术方案审查、履约验收前置核准、绩效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购买服务类项目的审核管理,并会同数据管理部门确定建设类项目资金额度,负责政府资金投入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参与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管,参与绩效评价。
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期间的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及资金使用审计监督。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履行项目策划、申报、实施、验收、运维、资产管理及安全等全过程管理职责。
第七条【基本程序】 项目应按规定履行需求论证、计划申报、立项审批或服务审核、方案审查、预算评审、采购实施、履约验收、绩效管理等基本程序,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统筹规划与集约建设
第八条【基础设施统筹】 市数据局统筹建设市级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数据资源平台及公共支撑能力(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等市级数字底座。
第九条【行业与跨部门应用统筹】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统一规划,统筹整合本行业本领域信息化建设。
县(市、区)、市直园区、市属企事业单位拟实施的项目,在需求论证环节须征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本行业本领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是否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能力等情况。未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实施。 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的共建项目,由牵头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会同参建单位开展联合设计、报批、验收及共管等程序,实现共建共享。
第十条【集约化建设】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依托市级数字底座、支撑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加强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妥善处理利旧与建新的关系,最大限度利用已有建设成果。各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独立系统和移动端应用,现有移动端服务和入口逐步迁移整合至全市统一的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原入口应逐步关停。 第十一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规范开展数据采集、存储、治理、审核和更新,并依法依规汇聚至市级数字底座。
市直各部门(单位)应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数据共享制度,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省级统建、市县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分级备份数据。
市直各部门(单位)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不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经市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后可以通过采购获取,采购的数据应依法依规按程序汇聚至市级数字底座。
第十二条【全生命周期管理】 项目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登记管理。未纳入的项目,不安排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营运维经费。
第三章 需求论证与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需求论证】 项目单位应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和使用人员的意见、组织用户和行业专家开展内部评审,围绕业务需要、数据需求及供给、解决的突出问题等形成需求论证报告,经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决策研究确定后,纳入信息化项目库动态管理。
投资匡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需求论证环节征集汇总不少于3家专业机构意见(方案),并邀请相关单位参与评审,编制形成技术方案经项目单位集体决策程序研究确定。
服务项目在服务期满前,需结合市场情况、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服务需求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改建、扩建项目需由项目单位对前期项目开展绩效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及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提级备案审查】 市级投资匡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编制需求、业务、改革“三张清单”及技术方案,经联审机制联审后,按《遂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遂宁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等规定程序审定,并报经省领导小组提级备案审查通过后,按本地程序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直园区投资匡算400万元以上或软件开发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以及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基础设施、公共支撑能力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须经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集中审议报联审机制开展提级备案审查,经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本地程序组织实施。未经提级备案审查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五条【年度计划管理】 项目实行需求计划管理,项目单位根据自身需求,从已入库项目中提出本部门(单位)、本行业年度需求计划,并与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对接项目实施方式和资金来源。
联审机制每年11月前汇总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共享性、经济性、安全性等方面评估,按照项目类型、实施方式提出年度计划清单和优先序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年度计划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审核)和资金安排的依据。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不安排预算。
县(市、区)、市直园区提级备案审查通过的项目,视同纳入年度计划清单管理。
第十六条【计划调整与补充】 每年7月,由联审机制统一组织信息化项目中期调整,按程序报市政府(市数字政府领导小组)审定。
因特殊原因,市本级未纳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增补的项目,由联审机制履行前置审查程序后,按下列“一事一议”程序审定后,补充录入年度计划清单: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经市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市长和分管数据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二)总投资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经市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市长和分管数据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定;
(三)总投资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报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四)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遂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程序审定。属于省级提级备案审查范围的项目,按要求报省领导小组提级备案审查。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紧急任务要求需立即启动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及时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或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完成备案,按程序开展审批(审核)。
第十七条【中省资金项目】 争取国家部委及省级部门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中省垂管系统需本地化部署的项目,在满足数据本地留存备份、共享应用的条件下,经联审并报市政府(或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第四章 立项审批与审核管理
第十八条【立项审批】 纳入年度计划清单的建设类项目,按程序在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
涉及功能改造、容量提升、用途拓展,且新增经费需求超过30万元或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已建项目,按照建设类项目要求重新履行程序;未超过30万元且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作为运维项目报市财政局、市数据局联合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购买服务管理】 纳入年度计划清单的购买服务类项目,在有预算保障前提下,由市数据局牵头进行方案审查、市财政局进行预算审核后,可按程序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专项审批】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
第二十一条【审批原则】(一)符合以下情况的优先实施:
1.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项目;
2.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服务数字党建、数字政务、数字经济、基层智治等应用;
3.基础支撑平台、公共基础数据库、网络及标准规范项目;
4.“互联网+政务服务”“掌上办事”等项目;
5.资源整合及网络安全短板弥补项目;
6.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及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项目。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1.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未经联审机制审查同意的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2.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以及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的自建专网租赁项目;
3.应上云未上云的非涉密项目;
4.重复建设共性系统(如独立移动应用、公共支付等);
5.应接入而未接入市级数字底座、应接入而未接入统一办公平台的项目;
6.需求不清、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归集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7.原项目无正当理由未验收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方案编制】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编制方案:
(一)建设类项目:
1.数字底座、支撑平台建设类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1)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项目;
(2)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3)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应用场景建设类项目,应编制应用开发方案。应当聚焦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政务等重点领域,依托已有数字底座和支撑平台,明确场景要解决的具体业务痛点、业务流程优化方案、数据共享需求、与底座平台的对接方式、预期成效及验证指标等内容,不得重复建设底座和平台能力。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用开发方案应当包含数据共享和集约化建设分析专篇(章)。
(二)购买服务类项目,应编制服务需求方案。应当包括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的事前绩效评估,以及政务数据共享需求、网络和信息安全要求(包括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密码应用等要求)、采购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方案审查】 项目立项或纳入预算保障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及实施方式,编制详细实施方案、应用开发方案或服务需求实施方案,报市数据局组织开展联合审查。
第二十四条【审查受理与分工】 方案审查由市数据局牵头,财政、网信、密码、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各部门按职能分别出具资金审核、网络安全保护、密码应用合规性、等级保护措施等审核意见,市数据局根据审查意见出具最终审查结论。
第五章 建设及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六条【采购实施】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涉密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省、市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相关采购。
第二十七条【合同要求】 定制开发类项目成果(含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超级管理员权限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原则上归项目单位所有,并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载明违约条款。同时应明确信创适配要求、安全保障责任、数据资源编目、软硬件资产清单等内容,并约定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与尾款支付挂钩。
第二十八条【质保与免费运维】 建设类项目应在采购文件、合同中明确质保期或免费运维期。免费运维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免费运维期内,项目单位不得申请经费对项目进行改建。
第二十九条【重大调整】 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项目单位应当事先提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一律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
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概算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且不超过30万元,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形成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前置审核,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报联审机制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十条【严重问题处置】 项目出现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数据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商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或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实施。确因不可抗力难以继续的,项目单位可按程序申请项目终止。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 建设类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通过初步验收后,应开展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正常并完成已产生软硬件资产登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后,项目单位应向市数据局申请组织开展验收前置核准。经核准后由项目单位组织最终验收,验收结果及验收资料报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备案。
购买服务类项目待服务期满后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及验收资料报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审查备案。
未按期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不受理新增项目申请。
第六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运维管理】 项目运行维护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应按程序确定运行维护机构,建立考核评估和运维机构退出机制,规范运行维护人员行为,保障系统及其数据资源的所有权、控制权、知识产权等不被侵犯,做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鼓励类型相同、服务内容标准化的运维项目开展联合采购。
第三十三条【运维采购期限】 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对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每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系统停用整合】 对已无使用必要、需要归并整合、使用绩效差的系统,项目单位应按程序停用。对业务关联性强的系统,应合并整合。对已产生重大危害的,项目单位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暂停使用,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实施停用。
系统停用或整合前,项目单位应梳理系统运行所涉及的硬件、软件、数据等情况,形成拟停用或整合计划,经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及时向市数据局按程序审查报备。对申报停用的系统,应做好数据备份、交接、清理,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后处置,正式停用后应将处置措施报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审查备案。 第三十五条【转移管理】 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统筹建设等原因需变更建设主体、管理主体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在完成调整或建设3个月内,按程序办理系统相关主体变更。原建设单位应梳理系统情况、变更管理理由、变更后建设主体、使用和管理主体、资源处置清单、数据及网络安全责任、运维调整等情况,形成变更管理方案,报市数据局开展联合审查备案后,按程序移交使用。
第七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资金安排】 项目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省市专项资金、单位年度预算资金等,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程序。项目单位不得违规使用其他专项资金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以企业或下属单位代建、捐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七条【经费申请】 建设类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由项目单位按预算管理规定申报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统筹保障。新建项目免费运维期结束后或延续性运维项目到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后,按预算管理规定申报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按规定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建设及运维预算经费需符合《四川省信息化项目费用测算标准》规定,并按程序审核控制。
第三十八条【资金使用要求】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可追溯。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三十九条【年度预算报告】 预算年度终了,市财政局应当将上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向市政府(或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章 安全和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三同步”】 项目应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安全系统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分级分类建立常态化安全防护和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并定期检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安全可靠】 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软硬件采购要求。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安全审查情况、硬件设备利用效率是项目报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等保与密评】 项目单位按要求依法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鼓励统筹集约开展等保测评、密码评估、软件测试等共性安全服务,降低采购成本。
第四十三条【安全整改】 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未到位前不安排运维经费和新增政务云资源,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政务信息系统。
第九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绩效主体责任】 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四十五条【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按要求报送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已投入运行系统的运行效果及问题等。
第四十六条【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数据共享、电子文件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数据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组织开展后评价,市财政局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建而不用、闲置浪费的低效项目及时纠正、调整、终止,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的重要依据。后评价及绩效评价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或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七条【责任追究】 项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不履行备案、审批程序,违反项目批复要求的;
(二)违规将政务信息系统用于牟利的;
(三)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四)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涉密项目】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其立项、方案审查、验收等环节由市国家保密局会同市数据局等部门办理。
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其信息化部分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条【市场化项目】 纳入数字政府框架统筹管理、由市场化方式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市数据局加强指导,做好与数字底座、平台对接,推动与相关应用场景互联互通。
第五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遂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25〕6号)同时废止,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