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镇海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柴油货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及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包括牵引车、低速货车等)。
二、通行管理时间和区域
自2026年12月1日起,镇海区全域全时段禁止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
三、其他管理规定
(一)镇海区实施的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对在本区行驶的非浙B车辆同等有效;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本通告规定限制;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管控区域的柴油货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因特殊通行需求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证,经审核同意后按核准时间、路线通行。
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加快推进国Ⅲ及以下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43号)同步废止。
特此通告。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7日
镇政告〔2026〕2号(关于实施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pdf.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