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于2026年11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方式请发送至:cztszytfc@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建议”字样。
2.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951-5069359。
3.信函方式请邮寄至: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4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建议”字样),邮政编码:750001。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在上述期限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无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宋晓雨,0951-5069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