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响应“百万人才兴海南”号召,根据我省人才引进、人才落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际情况,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11月3日--11月12日(10天)。
请于2026年11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rsc_nynct@hainan.gov.cn,同时注明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1月2日
附件
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流程,加大人才引进及人才落户力度,根据《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号)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2023年人才引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琼人才办通〔2023〕8号)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
(一)创新人才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农业类科研成果;
2.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
3.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创业人才
1.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且实际注册经营满半年以上,其产品符合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
2.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3.年龄在60周岁以下。
“领办企业”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一家企业原则上仅可推荐一名人才申请本事项。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创新人才
1.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意见书(一式两份);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
3.公司章程;
4.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协议;
5.科研成果产权材料,如版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6.申请人企业聘用劳动合同;
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创业人才
1.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意见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的银行缴款回单(备注实缴注册资本、投资款等)、企业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企业财务账簿记录等证明材料;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
4.公司章程;
5.公司生产基地及产品的简介及照片;
6.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合同或服务协议等;
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 认定流程和核查内容
(一)申请人填写《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意见书》(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材料向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
(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在确认意见书上盖章确认。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具体核查内容如下:
1.创新人才
(1)申请人的年龄、占股比例是否符合条件;
(2)技术入股协议约定入股估值是否不低于150万元,是否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
(3)实地核查申请人的技术成果是否有效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公司生产基地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2.创业人才
(1)申请人的年龄和实际出资是否符合条件;
(2)申请人是否为领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所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实地核查其生产基地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土地合同和服务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5)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当地市县的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是否符合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支持方向。污染类产业以及去产能、调结构政策不予鼓励发展的产业,不得申报。
(三)初审通过后,申请人持《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意见书》(一式两份)至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审核确认,其他材料可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网上传。
(四)省农业农村厅通过政务窗口受理后,对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予以人才认定,并在确认意见书上作确认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认,出具确认意见;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核查要求
(一)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及进账单、近一年购买原辅料发票、企业供销合同、企业职工参保证明、企业缴税证明等材料,作为认定其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时应根据申请企业的从事领域,组织熟悉该领域的技术专家或工作人员,组成3人以上(含)的核查组开展实地核查,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现场评估,对其是否符合当地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支持方向进行认定,必要时省农业农村厅将派人进行实地复查。
(三)申请人和相关企业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予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已办理资格确认的作废。企业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再受理该企业引进人才确认事宜。
第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实施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