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完善绿色税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第六条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6年10月30日至2026年11月29日,请于2026年11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箱:gzczszfgc@163.com(省财政厅),gzswzhc@163.com(省税务局),gzshbtdqc@163.com(省生态环境厅)

二、联系电话:0851-868184369(省财政厅),0851-85215617(省税务局),0851-85577576(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关于明确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