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商务内贸字〔2026〕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商务局
2026年10月31日
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和管理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示范作用,切实加快做好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下达,用于佛山市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突出“现代”、强化“示范”,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项目获得实际奖励比例和金额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综合确定。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修订)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报批、计划下达,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和及时下达年度资金。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
各区经(科)促局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初审、跟踪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项目申报主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等工作。
各区财政局负责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规范管理,协助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申报项目和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五个试点方向项目。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具体且符合资金支持方向,具有较好的预期效果,有较强综合示范效应。
第七条 项目应于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运营。为体现项目延续性,对项目自2025年1月1日起发生的并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费用予以支持。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承诺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资金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下达至我市的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审核验收情况拨付相应资金。重点支持效益高、撬动作用大、辐射范围广、成熟度高的项目。
第十条 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对同一个申报主体在试点期间申报多个项目的,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按终验确定的投资额给予最高30%的补助;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支持比例,但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申报主体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原则上不得用于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阶段性拨付和一次性拨付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审核验收情况拨付相应资金。
(一)阶段性拨付。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对投资额超过30%且通过验收的项目,可采取阶段性拨付方式。
(二)一次性拨付。对项目全部建设完成(投资额达到100%)并投入使用,且通过验收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向社会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 由市商务局制定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主体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区经(科)促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申请专项资金拨付的,按以下流程:
(一)按阶段性拨付的。需向所在区经(科)促局提出阶段性验收申请(投资额超过30%),由区经(科)促局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阶段性验收报告等材料,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向各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各区经(科)促局会同各区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拨付。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进行项目终验,根据验收结果按程序拨付剩余资金。
(二)按一次性拨付方式的。需向所在区经(科)促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投资额达到100%,且全部绩效目标完成),由区经(科)促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向各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各区经(科)促局会同各区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申报总补助金额超出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补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补助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按照项目申报受理顺序予以补助,预算额度分配完毕后不再受理资金申请。
(二)结合预算规模及申报项目数量,在不突破最高补助限额的前提下,按比例动态调整补助额度。并对包含第一批在内的全部项目再次进行资金统筹分配,适当平衡不同批次项目所获补助额度。
(三)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建立专项资金交叉比对机制,与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其他领域中央财政资金或国债、地方债等资金加强衔接,严禁重复支持、拆分项目。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进度。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对进度滞后、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暂缓拨付,督促整改到位后再按程序拨付。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全流程绩效管理制度,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过程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闭环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
(一)建立“月度跟踪、半年通报、年度评估”的绩效监控机制。各区经(科)促局每月收集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市商务局每半年对全市项目绩效运行情况开展综合分析,对进度滞后、绩效目标偏离的项目下发整改提示函,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二)绩效监控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2.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按计划推进。
3.绩效指标是否按序时进度完成,是否存在偏离风险。
4.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否存在损失浪费风险。
(三)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拨付后续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取消项目资格,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在广东省商务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报批、计划下达,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单位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等工作,并按省商务厅要求向其报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各区经(科)促局在市商务局指导下,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合规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不按要求整改的,或两次验收未通过的,市商务局取消项目资格,撤销项目资金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全数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终验时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前期阶段性拨付超额部分补贴,应按原渠道退回财政。中途终止建设的入库项目,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按原渠道全额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至财政。
第二十四条 市、区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项目申报主体、相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回相关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停止其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及我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