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商务内贸字〔2026〕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商务局

2026年10月31日

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发挥好试点项目带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申报、第三方评审、公示、按照有关程序报备的项目。

第三条 建立佛山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机制,由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的评审认定、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各区经(科)促局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初审、跟踪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择优评选、规范实效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建设方向

第五条 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一)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商超、连锁便利店等更新改造,提升消费体验,盘活存量商业设施。

(二)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

(三)支持实施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水平,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支持采取新建、改造或合作的方式建设电商物流云仓。

(四)鼓励加快新技术应用。推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改善居民消费环境。

第六条 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一)支持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聚焦重点品种,加强肉、菜、小包装及应急食品储备,配套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应急保障网络布局。

(二)支持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储存、加工、分拣等方面的功能,完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集散与辐射能力。

(三)支持完善应急保供中心仓、临时交易备用场地等流通保供设施,增强应急保供能力。

(四)支持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打通保供“最后一公里”。

(五)支持健全生活必需品信息监测体系,强化市场运行预测预警能力;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预置必要设备设施,提升应急状态下快速转换与保障能力。

第七条 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一)支持改造升级镇(街道)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

(二)支持健全区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和镇(街道)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三)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商业网点改造,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

第八条 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一)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布局智能仓储、无人配送、低空物流等新设施,发展集采集配、反向定制等新模式,推广智慧物流、单元化物流,促进全链路设施设备和数据互联互通。

(二)支持在批发零售、商贸物流等领域打造数智供应链服务平台,加强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促进供需精准匹配。

(三)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

(四)支持供应链领军企业基于数智技术,为中小企业提供定制生产、集采集配、精准营销等解决方案,打造高效协同、互利共赢的供应链集群。

(五)支持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九条 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一)支持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

(二)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

(三)支持以区和镇(街道)为重点,结合区级物流配送中心、镇(街道)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三章 项目储备遴选

第十条 项目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兼顾类型、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可参选试点的项目数量足够和质量稳定,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要求:

(一)依法注册登记,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在佛山市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等。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未被“信用中国”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依据应急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配合试点工作,建立项目台账并及时报送进展及数据。

(五)申报主体为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不接受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

(六)申报主体能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承诺。

(七)符合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五个方向之一。

(三)申报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等具体事项。

(四)项目应于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运营。

(五)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具体,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有合理的支出计划。

(七)申报项目实施条件成熟、建设规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核准及备案文件齐全。

(八)已获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其他领域中央财政资金或国债、地方债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和申报承诺书。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申报主体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当年新成立申报主体提供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已建成的,需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五)截止到申报时,项目已投入费用明细列表(列表中列明投入项目、金额、付款凭证号及发票号)以及合同复印件、付款银行单据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六)申报项目若包含基础设施建设,依法需要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国家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审批文件复印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证书。

(七)申报主体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文件(不列入核准及备案范围的项目可不提供)。

(八)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书面文件(自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不动产权属证书,非产权人出租应当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授权书)。

(九)资金筹措凭证(包括资金银行存款凭证、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

(十)项目现有绩效情况及相关书面说明材料(项目在建但尚未运营的申报主体应当提供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展情况说明)。

(十一)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并对外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区经(科)促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各区经(科)促局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资格初审,核查严重失信情况并实地勘验,经集体决策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上报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制定评审标准,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经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集体决策等环节,提出支持项目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向上级商务、财政部门报备。项目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将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需增补的,市商务局应按照项目遴选流程再次组织项目申报,并确定增补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试点项目的建设推进、督导检查、统计分析、绩效考核、经验总结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区经(科)促局负责辖区内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协助市商务局开展试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试点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向市商务局作出承诺,明确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目标等具体事项;按期推进项目建设,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及时总结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项目推进及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开展建设进度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标统计等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建设周期。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动理由、变动后的建设方案,由所在区经(科)促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同意后方可变更,同时做好入库信息调整,相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主体主动申请退库的,应当书面上报所在区经(科)促局,由区经(科)促局审核后提出建议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做好退库处理;项目无法按期竣工、存在违法或重大欺瞒行为,由市商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1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由区经(科)促局提出退库建议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做好退库处理。相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申报主体的项目若退库,则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全数退还财政。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管理。由市、区商务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格项目退出机制,强化项目评估和监督管理。如有下列情况,取消项目资格,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全数退还财政。

(一)存在违法、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重复申报等行为。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及时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无故不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

(四)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两次验收未通过的。

(五)主动申请退回的。

(六)项目陷入短期内无法解决经济纠纷,或者因项目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项目实际无法达成预期效果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或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采取阶段性验收与一次性验收相结合方式进行,项目验收材料按照验收相关文件要求提供。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流程:

(一)验收通知。市商务局下发阶段性验收或终验通知,明确验收申报要求。

(二)验收申请。项目申报主体应根据验收通知及时组织自验,向所在区经(科)促局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

(三)验收初审。各区经(科)促局收到项目申报主体的验收申请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验收申请资料报市商务局。

(四)验收组织。市商务局收到各区经(科)促局初审意见和项目申报主体的验收申请资料后,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验收评估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落实情况。

(四)项目运行管理、资金管理及文档管理情况。

(五)项目产生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项目阶段性验收和终验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验收自评报告(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明细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等)和承诺书。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或三证合一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相关合规性手续的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投资清单(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及安置详细地址。

(五)项目建设台账、资金台账和资产台账,包括建设过程佐证材料、相关合同(设备购置、工程建设承包、软件开发等)、发票票据、银行支付凭证、申报主体记账凭证及资产清单等复印件均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六)试点期间申报主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他佐证资料(项目建设前后对比图片、相关部门验收报告等),以验收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经验收专家组审议同意,为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达到申报承诺书的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擅自更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

(五)验收组专家审议不通过。

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各区经(科)促局要配合市商务局做好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总结工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扩大政策效果,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扩展。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护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