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健全国家标准体系,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作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是标准化工作的智力支撑,也是标准化改革的重要一环。《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鲁市监标规字〔2021〕7号)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办法》中标委会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及监督管理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山东标委会建设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完善标委会职能,优化标委会全流程管理,推动建立国际、国家和省级标委会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研究修订了《山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严格遵循上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主要依据与参考材料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

三、修订过程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去年11月,深入开展标委会管理工作调研,总结我省标委会管理工作实践,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学习借鉴国家及浙江、江苏等外省经验做法,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4月,召开标委会管理座谈交流会暨《办法》评估工作会,省有关部门、驻鲁国际、全国标委会、省标委会代表充分交流研讨,对《办法》修订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结合有关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广泛开展征求意见。5至7月,在省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省局相关处室单位、24个省有关部门、16市局、18家企事业单位以及全部驻鲁国际、全国标委会、省标委会征求意见,共收集相关意见建议105条。经认真研究和沟通反馈,共采纳39条、部分采纳31条、未采纳35条,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逐条说明缘由,形成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办法》(送审稿)。

(三)全面开展评估审查。7至10月,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组织开展了网络舆情风险、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和为基层减负一致性等评估工作。经评估,《办法》网络舆情风险低,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不存在加重基层负担的情形。及时将《办法》报反垄断局和法规处进行审查,认为《办法》规范对象不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反垄断局反馈无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目前,《办法(送审稿)》已完成合法性审查,并于10月26日,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四、本《办法》整体框架与核心内容

本次修订完成后的《办法》共设置六章五十一条,同步配套四份标准化制式附件,内容涵盖总则、组织机构、组建换届调整、日常管理、联动机制、附则六大板块,覆盖对驻鲁国际、全国标委会的协助管理和对省标委会、省分标委会的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本办法制定目的、依据与适用范围,界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省标委会核心职责,规定省分标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省标委会的组成结构、委员人数要求、任职条件、职责和征集要求等,明确秘书处承担单位条件、秘书长及副秘书长要求、秘书长和委员职责,规定了年会及省分标委会组建的要求。

第三章组建、换届与调整。第二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国际、全国标委会筹建支持条款以及省标委会及分标委会的组建条件、程序、要求和编号等,明确了换届程序与方案、委员及其他事项调整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标委会信息化、年度报告、档案、印章、财务等管理事项,明确了省标委会限期整改和委员资格撤销情形的适用规则。

第五章联动机制。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明确了标委会之间专家联动、信息共享、标准协同、活动联动、军民共建和区域标准化协作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一条,明确配套制式表格发布渠道,规定本办法施行日期是2026年12月1日,有效期5年,至2031年11月30日。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拓宽适用范围。本次修订将驻鲁国际、全国标委会纳入管理范畴,并新增“联动机制”专章(第五章),明确标委会之间建立联络、专家联动、信息共享、标准协同、活动联动、军民共建和区域标准化协作机制,弥补了原《办法》仅管理省标委会且标委会之间无法资源共享、工作合力不足的短板。基于此,借鉴浙江,删除原《办法》名称中的“省”字,改为《山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并在办法整体谋篇时以“先国际、全国标委会再省标委会”的原则布局,推动构建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标委会工作格局。

二是优化调整各方职责。新增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驻鲁国际、全国标委会的协助管理职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删除对省标委会的监督考核,改为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标准”要求,明确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承担制定标委会建设计划、组建推荐、日常指导等职责,尤其是适应改革要求,协调推动我省单位承担国际、全国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及专家任职。增设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对标委会协助管理、提供工作支持的职责。

三是完善省标委会职责。顺应改革发展趋势,省标委会在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基础上,新增积极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创新、推动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同步;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标准宣贯、实施评估、培训等工作;与国际、全国标委会联动,协助我省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等职责。推动省标委会工作重心由制定地方标准向制定地方标准与国际、国家标准并重转变,由标准制定向标准制定与实施并重转变。

四是优化省标委会组织构成。顺应标委会职责转变,将委员人数由原来不超过35人调整为21至45人,且须为单数,规定任意一方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委员中至少有1人为国际或全国标委会的现任委员。优化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要求,省有关部门的内设机构或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可承担,鼓励省有关部门的内设机构与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联合承担秘书处。

五是完善组建、换届、调整相关要求。优化组建与换届工作流程,增加批准成立及批准换届的公示要求,明确换届方案具体内容,对成立及换届的公告程序作出规定。调整分标委会设立条件,删除标准化工作组组建相关要求。

六是完善日常管理机制。新增数字化平台管理、经费管理、投诉举报、标委会撤销情形等要求。优化印章管理、年度报告、标委会限期整改和委员资格撤销情形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