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山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9日
山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领域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我省国际标委会(含工作组)、全国标委会(含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国际、全国标委会”)的管理,以及省标委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日常管理。
省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省标委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省标委会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省标委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省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对省标委会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日常管理;
(五)其他与省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省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标准”原则,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建设计划,为标委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二)协调推动我省企事业单位承担国际、全国标委会秘书处工作及专家任职;
(三)提出省标委会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建议,指导省标委会建设与日常管理;
(四)其他与省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委会,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省标委会应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化政策措施建议,积极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创新,推动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同步;
(二)编制并动态管理标准体系和标准信息库,组织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
(三)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四)技术归口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标准解释、宣贯、实施评估、信息反馈、培训等工作;
(五)管理下设分标委会;
(六)与国际、全国标委会联动,协助我省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七)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分标委会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省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有关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九条 省标委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原则上不超过45人,总数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委员中至少有1人为国际或全国标委会的现任委员。
同一单位在同一省标委会的任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省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十条 省标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的在职人员,且经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工作,掌握标准化知识,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省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省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管理或技术专家;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能够高效公正履职,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二条 省标委会委员人选应在山东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或省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征集期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负责省标委会全面工作,签发重要文件,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省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省有关部门的内设机构或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组织(牵头)起草过2项以上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六)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省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鼓励省有关部门的内设机构与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联合承担单位不超过2个,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原则上不超过3人,均由委员兼任。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专家担任。
第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省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 省标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省标委会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意见建议;
(二)参加地方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年度会议;
(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四)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五)承担省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省标委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全体委员应参加年会。年会内容包括:
(一)总结上年度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提出下年度标准制修订建议;
(二)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三)研究委员调整建议;
(四)其他需审议的事项。
以上事项应由标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需标委会全体委员审议表决的事项由其章程规定。全体委员表决时,需3/4以上委员参加,参与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专业领域较宽的省标委会可组建省分标委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设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原则上各不超过3人。
第三章 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申请承担国际、全国标委会秘书处工作,按要求指导报送筹建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标委会组建应坚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省标委会组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与国际、全国标委会专业领域相对应;
(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省标委会无业务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省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四条 省标委会的组建应由省有关部门推荐,推荐单位即为筹建单位。筹建单位需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
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省标委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第二十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组建条件的省标委会对外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筹建。
第二十六条 筹建单位应在获批筹建后6个月内,公开征集意向委员,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省标委会基本信息表;
(二)省标委会委员登记表;
(三)省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信息库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保障措施;
(七)未来五年工作规划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草案;
(八)其他。
第二十七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筹建单位报送的组建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将委员名单对外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公告成立。
批复成立后3个月内,省标委会应召开成立大会和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省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并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组建省分标委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且在所属省标委会业务范围内;
(二)属于分标委会业务范围内的标准或标准计划不少于5项。
第二十九条 省分标委会应由所属省标委会提出申请,经筹建单位同意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方案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条 省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换届前应公开征集委员,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筹建单位。筹建单位审核后,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换届方案包括换届情况报告、本届标委会工作总结及第二十六条组建方案等。
第三十一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换届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公告换届。
第三十二条 省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需经全体委员表决提出,筹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每次调整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三十三条 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省标委会工作范围或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标委会注销等建议,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整、注销。
第三十四条 省标委会、省分标委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SD/TC×××、SD/TC×××/SC×××。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省标委会等通过山东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省标委会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驻我省的国际、全国标委会将年度工作报告抄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
省标委会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应及时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筹建单位审核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分标委会应定期向省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标委会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八条 省标委会印章由该标委会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成立后按《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规定自行申请刻制,秘书处负责管理,在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自行销毁原印章。
省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对外联络等,不得超范围使用。省标委会应建立印章审批使用制度,严格履行用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省标委会经费纳入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省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向委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 省标委会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省标委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连续两年未组织标准的制修订或复审工作的;
(二)标准制定工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
(四)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规使用省标委会印章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省标委会。
第四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标委会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省标委会章程规定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联动机制
第四十四条省标委会与本专业领域的国际、全国标委会及专业领域相关的省标委会建立联络机制,加强日常联系、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等。
鼓励相关国际、全国标委会对省标委会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省标委会建立本领域标准化专家智库,吸纳国际、全国标委会专家入库,支持省标委会委员成为全国标委会委员或国际标准注册专家。
第四十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反馈渠道,利用山东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及时发布各级标委会重点工作、标准项目等信息。省标委会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省标委会统筹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确保与国际、国家标准体系相协调,推动地方标准向国际、国家标准转化。
第四十八条 省标委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主动邀请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参与指导本标委会工作。
第四十九条 省标委会支持军民共建,支持开展区域标准化协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配套格式文本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标规字〔2021〕7号)同时废止。
《山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格式文本.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