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商务局

娄底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星区商务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娄底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娄底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娄底市商务局                 娄底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26日

附件

 

娄底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整合其它资金来源用于促进娄底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主要采取“事后奖励”和“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资金引导方向的商贸服务业相关项目进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确定补助项目、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业的连锁品牌建设、标准化建设及先进技术、先进模式的运用等。

(二)家政、美容美发、洗涤、沐浴等生活性服务业。

(三)政府购买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服务。

(四)企业参加或举办各种经市政府及以上依法批准的经济类展会的展览展销和服务促消费活动。

(五)商贸服务业人才培训及体系建设。

(六)大型商贸综合体、农产品流通体系及冷链体系建设。

(七)国际国内一线品牌店、特色街建设。

(八)中小商贸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商贸服务业。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八条市商务局根据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并在市商务局或市财政局的网站公布。

第九条申请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娄底市开展实际经营,具有稳定经营条件,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内,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五)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拖欠民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六)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其中,市有关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娄底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娄底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四)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申请项目的考察,对拟扶持的项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共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产业类项目可将新增营收、新增就业等作为绩效评价重要参考因素。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对资金进行监管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对相关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导向,将评价结果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预算下达、执行和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虚报、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两年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