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迁曹高速公路京哈高速至沿海高速段设置收费站的复函》(冀政办字〔2019〕75号),经认真评估研究,同意迁曹高速公路京哈高速至沿海高速段车辆通行费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标准
(一)车型根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要求,分别按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三个系列分类;收费标准如下:
客车、货车及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元/车·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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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 |
货车/专项作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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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 |
0.50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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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 |
1.00 |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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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 |
1.50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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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 |
1.80 |
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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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 |
— |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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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 |
— |
2.44 |
(二)摩托车按照同路段1类客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6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同类型货车收费标准执行,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同路段1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1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计费规则进行计费,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出台的通行费减免政策,其中差异化收费继续执行旅游包车周末与节假日、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的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要使用合规票据,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2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请你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核定迁曹高速公路京哈高速至沿海高速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34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