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丹东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
丹政发〔2026〕10号
为保护丹东机场净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丹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跑道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具体区域详见附件1、附件2)。丹东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长度为保护区北端距跑道端北端1800米;保护区南端距跑道南端500米,总计5100米。宽度为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两侧延伸500米,总计1000米。(具体区域详见附件3)
二、禁止在上述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7.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8.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9.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1.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以上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三、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1.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2.设置、使用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设备、仪器、装置;
3.修建、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铁路、公路、堤坝、电力设施、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4.开展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信号传播的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丹东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丹政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丹东浪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2.丹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详细范围
3.丹东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