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11月9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在网站下方留言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含修改理由)及联系方式等反馈我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联系人:张莹
联系电话:0791-86386219 传真:0791-86385611
电子邮箱:ldc86386386@163.com
附件: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1月3日
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8〕2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主业态,以促进人力资源和人才有效开发与优化配置为方向,以“服务当地、辐射周边、集聚产业、协同创新”为功能定位,以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由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配套机构在空间上集聚而形成的特定功能性载体。
第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一般设在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特色和优势明显、行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地区。
第四条 各地应加强规划指导,加大扶持力度,优化管理服务,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充分发挥园区培育、引进、展示、对接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实施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项目。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扶持力度较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
(二)规划论证充分。按照江西省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三)基础设施完备。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设立多园区的,核心园区与分园区应布局合理。各类设施较完善,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支持。各项功能较齐备,具有公共就业和人才、企业登记、财政税收、投融资等公共服务功能。
(四)运营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运营机构健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且专业能力较强。服务体系较为健全,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等配套服务。
(五)集聚程度较高。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30家,且有省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型和服务项目比较丰富,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六)经济社会效益好。园区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有较强增长态势。注重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及各地中心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和经营业务,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批准,程序如下:
(一)申报。园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关资料查阅、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园区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三)批准。对通过评审的园区,将结果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文批复,并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七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申请;
(二)园区建设、管理及运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扶持优惠政策落实、入驻机构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三)产业园建设规划论证报告;
(四)园区及入驻机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园区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
第八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增减分园区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其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报告。
第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报人社部重点联系产业园。
第十条 建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动态监测机制。对建设一年以上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产业园发展提升情况,引导产业园提质增效,向更具特色、更高水平方向发展。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退出机制。根据动态监测情况,将不符合条件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调出项目范围。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各地统筹现有资金渠道,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构建多元化的产业园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各地应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管理,加大日常督导力度,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科学的运营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规范运作,完善服务。
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要立足产业发展,不断完善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优化机构入驻程序和退出机制,促进入驻机构竞合发展,提高园区空间使用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园区管理服务数字化,搭建人力资源大数据平台,积极打造智慧园区。积极引导入驻机构助力“5+2就业之家”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优势互补、相互赋能,充分发挥园区服务就业和人才作用。
第十五条 各地、各产业园区要加强交流合作与协同互动,探索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产业园联盟,构建多层级、多园区联动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体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