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6年11月3日
重庆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和《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贸易政策,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评估,是指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部门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
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规开展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对措施合规性作出判断,如存在合规风险的,应明确可能违反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或中国加入承诺的具体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
第五条合规评估应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合规评估认为贸易政策存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不符风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应根据合规评估意见作必要修改。
第六条部门提请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涉及贸易政策的文件,在提请市政府审查前,由政策制定部门进行合规评估并书面征求市商务委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附上贸易政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基础材料。市商务委应在收到征求合规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合规性书面意见。如需征求商务部意见或贸易政策重大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市政府相关部门自行制定贸易政策的,应在制定过程中开展合规评估并填写合规自评表。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规征求市商务委意见,并提交贸易政策草案及相关基础材料。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六、第七条执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做好指导工作。
第九条商务部转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涉及本市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书面意见的,由市商务委会同政策制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反馈合规性解释意见。政策制定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委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
对商务部认为存在违规风险的,政策制定部门应及时研提整改方案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认为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存在违规措施的,应通报本级商务主管部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通报信息应及时报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通过贸易政策合规系统等渠道报送商务部。通报信息应包括认为违规的贸易政策名称、内容、发布成员及其部门,列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具体条款和理由等。
第十一条市商务委负责建立健全全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指导、合规培训、信息汇总、贸易政策统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提高贸易政策制定水平,强化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通报。鼓励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建立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台账制度,每年1月向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贸易政策合规评估统计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及时向市商务委报送本地区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年度统计情况。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清单(贸易政策类型)
2.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相关承诺清单
3.贸易政策合规自评表(模板)
4.XX单位关于征求《XX办法(送审稿)》贸易政策合规意见的函(市级参考模板)
5.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年度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