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有关规定,对天津市《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开具形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启用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非印刷式),相应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同时,停止使用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印刷式)。
二、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取得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特此通告。
附件: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6年10月30日
分送:市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承办 办公室2026年11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