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滇中新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开发(度假)区规划建设局、磨憨—磨丁合作区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特殊地块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云自然资空规〔2026〕123号)执行要求,统一规范全市规划条件核发、变更、详细规划管理等工作,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殊地块详细规划编制

(一)严格落实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特殊地块规划编制管理的要求,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用地规划论证、编制、公示、报批规则。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无需单独编制特殊地块详细规划。选址意见、规划条件阶段需编制的论证方案,以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阶段需出具的规划要求(或规划意见),应将论证方案和规划要求(或规划意见)按照特殊地块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编制,作为地         块实施层面法定详细规划,并参照详细规划审批层级,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或提出规划条件(或规划意见)的依据。

二、增加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弹性管理

在不改变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强制性管控内容的前提下,可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实际情况实施优化。对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位置、场地竖向控制标高、机动车出入口具体设置位置、《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不同施行版本之间转换使用、停车位配建指标5个方面的内容,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行弹性管理,具体为:

(一)因场地现状条件、外部市政配套等原因,可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位置、场地竖向控制标高、机动车出入口具体设置位置进行调整。对机动车出入口具体设置位置调整的,应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进行论证分析。

(二)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明确了《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版本和停车位配建指标、建筑退让具体数值的,可选择全面执行规划方案审查时生效的《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退让要求和停车位配建指标。

上述调整是对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实施深化优化,无需办理详细规划调整、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三、优化规划条件变更审批流程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在符合《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且国家法律法规、原划拨决定书或原土地出让合同没有规定、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向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变更,涉及调整详细规划的,应按程序调整。

(一)分级审议及公示要求

1.中心城六区、各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划拨用地不涉及容积率提高的指标变更和用地性质调整、已出让用地不涉及用地性质调整和容积率提高的规划条件变更,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规划专题会审议。规划条件变更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2.中心城六区、各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划拨用地涉及容积率提高的规划条件变更,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规划专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可先行开展规划条件变更公示。规划条件变更由属地政府上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该类规划条件变更须组织专家论证,规划条件变更公示期不少于20个自然日。

3.中心城六区、各开发(度假区)范围内,出让用地涉及用地性质调整和容积率提高、划拨转出让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规划条件变更,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规划专题会审查后,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党组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可先行开展规划条件变更公示。规划条件变更由属地政府上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该类规划条件变更须组织专家论证,规划条件变更公示期不少于20个自然日。

滇中新区、阳宗海风景区、磨憨—磨丁合作区、其他县(市)区参照上述分级标准,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则,报对应层级会议审议。

(二)规范变更后规划条件管理

规划条件变更经审议同意并完成公示后,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新版规划条件。新版规划条件文件名称后缀统一标注“(变更)”,备注栏注明“本条件为XX条件变更后新版规划条件”。原规划条件、各级会议审议材料、公示材料、专家论证报告等变更档案材料,同步录入自然资源业务系统,归入新版规划条件完整档案存档。

(三)并联办理,提高效率

1.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规划条件变更可一并组织专家论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公示和规划条件变更公示可同步开展,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完成法定批复后,核发新版规划条件。

2.同步申报规划条件变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案审查的,规划条件变更公示、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可同步开展。核发新版规划条件并按程序完善土地手续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条件变更和完善土地手续可同步申请,完善土地手续在规划条件变更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涉及调规的)经审议同意后可按程序推进,待取得新版规划条件后,再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4.完善土地手续不涉及权属变更、用地面积、位置、范围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变更的,可按签订补充协议方式办理,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完善土地手续涉及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一并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同一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划条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均需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一并组织意见征询工作。

四、分类处置历史遗留用地规划条件问题

(一)土地出让合同未纳入规划条件的用地

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纳入规划条件,新核发规划条件与原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土地利用要求一致的,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审批程序报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直接签订补充合同条款;新核发规划条件与原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且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属地政府明确无需收回的,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开展规划指标变更地价评估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工作(涉及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报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不再单独组织规划条件公示。

(二)无规划条件的划拨补办出让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划拨转出让的,分类按以下要求办理:

1.原划拨用地因企业改制、司法裁定等情形,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测数据按现状出具规划意见。该规划意见仅适用于现状保留使用,不得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许可依据;后续申请改扩建的,应当依法申请规划条件。办理出让手续时,将规划意见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保障出让合同法定效力。

2.按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实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按程序办理划拨转出让。

(三)承接原出让合同的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受让方依法承接原土地出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原出让合同中未纳入规划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补办。

(四)无规划条件的存量划拨用地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原划拨决定书规定、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外,开发边界内已取得使用权的存量划拨用地无规划条件的,申请办理改扩建手续之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完善土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可依据详细规划同步审查,待取得规划条件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现行划拨目录的应按程序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五、明确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相关原则

结合自然资源部净地供应、权属核查要求,在《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近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及规划条件相关要求的通知》(昆自然资规通〔2024〕1号)和2025年7月3日印发的《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划拨用地规划条件办理流程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供地勘测定界容错标准、分期供地要求:

(一)扣除重叠权属供应土地

勘测定界权属范围与规划条件红线交叉重叠的,由土地供应部门直接扣除重叠权属范围,按剩余可供应范围、面积组织供地,以勘测定界为准,无需重新核发规划条件。

(二)明确面积容错标准

勘测定界范围内存在测量误差、权属纠纷、无权属来源、土地未完成报批等无法供应的细碎缝隙或边角地块(原则不大于用地面积的3‰且不大于200㎡),由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扣除不可供应地块后办理供应,以勘测定界为准,无需重核发规划条件。

超出上述面积容错标准的,应按程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勘误或维护,取得审定意见书后重新核发规划条件。

(三)动态更新控制性详细规划边界

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勘测定界容错、地块无法供应相关台账,定期统一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勘误或维护,更新控制性详细规划边界范围。

(四)简化划拨用地分期供应流程

划拨用地进行分期供应的,无需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勘误划分用地,取得辖区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出具的分期建设书面意见后,可按分期界限核发规划条件,明确分期供应地块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指标统筹核算。

(五)鼓励前置权属核查

鼓励各县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阶段同步开展勘测定界,提前梳理地块权属、征地报批、利害关系人情况,存在权属争议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阶段统筹研究,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六、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机动车禁开口内容

在今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时,对按《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的机动车禁开口,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不再表达;与《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不一致的机动车禁开口要求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表达,并在核发规划条件时明确禁开口要求。

七、文件适用与新旧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中心城六区指: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管辖范围,开发(度假区)指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辖范围。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市规划局、昆明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联合印发的《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的管理规定》、2015年9月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9月10日原昆明市规划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相关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此前印发文件条款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自然资源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后续出台新政策文件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请各县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土地、储备、审批科室,强化工作协同和业务衔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