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麻黄草收购管理,防止麻黄草流入非法渠道,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麻黄草收购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框架结构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另附五个附件。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许可管理制度、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等基本要求;

(二)收购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许可证载明事项、申请企业须具备的八项基本条件,以及“旗县区现场核查、盟市复核、自治区审核发证”的审查程序;

(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及换证程序、不予换证的四种情形、持证企业收购活动应当遵守的五项规定,以及许可证变更、撤销等管理要求;

(四)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盟市、旗县区工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协同监管机制、跨省收购备案要求、犯罪线索移送,以及法律责任衔接;

(五)附则(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解释权和施行日期。另附申请表等五个附件,为许可申请和办理提供规范化文书格式。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实行经营类型分类管理。《办法》将收购经营类型分为销售型、自用型和混合型三类:自用型企业收购的麻黄草只准本企业作为原料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或向关联企业转移;销售型企业只能销售给将麻黄草作为原料使用的药品生产企业;混合型同时适用两类要求。该制度旨在从源头上防止麻黄草流入非法渠道。

(二)细化许可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条件作出细化规定,特别是明确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资质的三种符合情形(执业中药师资格,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中药检验工、中药购销员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对企业信用记录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提出明确要求。为便利企业申请,对因新注册、入职时间短等原因无法提供满6个月社保记录的情形,规定了补充说明和审核认可机制。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增盟市、旗县区工信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持证企业季度报告、突发事件24小时报告制度,明确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处理机制,形成较为完整的监管闭环。

(四)施行与废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工信消工字〔2023〕216号)同时废止。

四、几个关键问题的说明

(一)许可证有效期和换证时间如何规定?

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至次年8月31日。持证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自治区工信厅提出换证申请,自治区工信厅每年8月集中审核换证。

(二)企业如何申请?

企业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所在地旗县区工信部门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和盟市工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自治区工信厅审核通过后发放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及文书格式见《办法》附件。

(三)收购活动中有哪些义务?

企业必须从持有林草部门采集许可证的采集单位收购,不得超计划量收购;建立专用台账,做到账、货、票、款一致,记录至少保存2年;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所在地旗县区工信部门报告收购、库存、销售及流向情况,发生丢失、被盗、流向异常的24小时内报告。

(四)许可证变更、注销如何处理?

证面事项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工信厅申请变更;经营类型变更须重新申请许可;企业终止经营、主体资格灭失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被撤销的,依法注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许可自届满之日起失效,由自治区工信厅统一公告失效名单。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麻黄草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