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26〕14号  JMFG20260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现决定废止《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16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江府〔2023〕14号)。被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