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三明市“揭榜挂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1月4日
三明市“揭榜挂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提升科技资金使用绩效,推动产学研深度协同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围绕构建我市“454”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解决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征集凝练重大技术需求,形成任务榜单,面向社会发布,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同开展攻关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按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实施流程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科技局为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技术需求征集、组织专家论证、榜单发布、揭榜对接、申报受理、组织专家评审、立项、验收等。
(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辖区企业技术需求摸排、形式审查、项目网上推荐、日常管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科技局。
(三)技术需求企业提出真实可考核的技术需求,落实企业研发配套投入,承担成果产业化转化应用主体责任,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已有在研市级“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牵头揭榜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主体,与技术需求企业不存在股权、实际控制人等关联关系。
(五)项目负责人可以是技术需求企业法人或科技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牵头揭榜单位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不存在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到期未验收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工作变动、健康原因等确需调整的,须经负责人所在单位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五条 项目实施流程
(一)需求征集:面向全市企业征集技术需求,企业填报《重大技术需求表》,明确量化技术指标、攻关时限、经费投入、出资承诺、知识产权、预期效益等核心要素。
(二)需求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通过审阅项目资料、听取技术需求方汇报等方式,围绕创新性、必要性、可行性、产业化前景等方面开展论证,必要时开展实地考察,遴选凝练形成重大技术需求榜单。
(三)榜单发布:技术需求榜单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张榜发布。
(四)揭榜对接、联合申报:市科技局组织揭榜单位与技术需求企业对接,细化落实合作内容并签订合作协议。由技术需求企业作为项目申报单位,揭榜单位作为合作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申报,视为完成揭榜。
(五)评审、立项及验收:项目评审、立项及验收按照《三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流榜处置:榜单公开发布后,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无单位揭榜申报,或申报后未通过专家评审,按流榜处理,技术需求榜单终止。
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经费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财政资助额度按照榜单设定,单个项目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实际配套研发投入不得低于榜单承诺额度;若财政实际资助低于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技术需求企业自筹补足,确保项目总研发投入不减少。技术需求企业未按前款规定补足差额的,市科技局有权视情形核减项目资助额度或终止项目,并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按照《三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经费预算。财政资助经费拨付按照市级科技计划资金拨付规则执行。企业配套经费须按合作协议及时足额到位,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考核条件。
第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采用分阶段拨付的资助方式。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按不超过实际财政资助经费额度的60%拨付给企业,剩余资助经费待项目验收通过后下拨。
第四章 项目监管、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 项目各参与单位及人员应当恪守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相关要求,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揭榜单位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由技术需求企业、揭榜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继续实施或项目终止。延期实施的,最长延期累计不超过一年;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一条 因技术需求企业或揭榜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核查,明确责任,收回已拨付科技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跟踪服务,项目出现重大变故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做好资金保全、资金追缴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技术需求企业与揭榜单位就项目经费、研发任务、成果知识产权等发生争议的,应当优先依据合作协议协商解决。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当继续履行项目任务书和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仍僵持不下的,任意一方可通过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请调解。调解未能达成一致,项目尚不具备终止条件的,各方应当继续履行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协议;确已无法继续实施,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项目延期、终止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三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