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水利局、合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来宾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6年来宾市水利局党组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来宾市水利局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宾市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作出取水许可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单位统称为监督管理单位。

第二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已批准的取水许可,取水审批机关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批准取水许可但尚未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由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取水单位申请延续取水许可,由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依法受理取水许可申请。

(三)取水许可总量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取水单位核减取水许可量,且核减后取水审批权限发生变化的,由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依法受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四条建立健全水资源论证制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对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征求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意见时,要主动提出水资源论证要求,确保规划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严守水资源刚性约束底线。

第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明渠、管道输水等取水计量设施,其计量监测准确度应满足《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365)等技术标准规定,取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数据准确度和传输规约应符合水资源监测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表)时,应同步审查取水计量设施方案。

第六条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生活和服务业等非农取水口,以及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并接入自治区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监管平台。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对批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取水计量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对取水情况实行在线动态监管,明确专人负责对取水在线计量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和取水量计量监测数据的监控值班,加强对取水计量监测设施使用管理及运维、取水量计量数据质量等方面的抽查检查,落实专人负责数据质量管理,严防数据造假。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化投入保障,对灌区渠首、农灌机井、农村供水工程等涉农取水口计量设施建设,以及在线传输计量设施配备、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运维等予以支持。

第九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分期验收的项目,可合并核发取水许可证。经验收不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人应将整改情况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可自行核实或者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整改完成情况。同意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意见,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许可水量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区域用水总量控制、项目实际用水需求、历年实际取水情况、节水水平及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合理核定延续许可水量。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三年实际取水量未达到许可水量的80%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综合评估,可以依法核减取水量并办理变更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作出水量核减的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保障取水户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取水户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建立水指标分级收储机制,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相结合,强化用水权收储管理,探索建立用水权收储机制和分级分类收储调控制度。配置新建重大工程项目所需水指标时,优先使用项目受益区收储的水指标。

第十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各类用水统计调查表填报工作,并对其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填报的用水统计调查表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用水统计,按时上报区域综合年报表。

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或个人)要规范设置用水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按时报送基层定报表或基层年报表,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依托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用水管理平台等,开展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监管,加强日常取用水管理相关数据的分析研判,动态跟踪取用水户超许可、超计划取水、擅自改变用途取水、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等情况并及时预警,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开展现场检查执法,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取用水领域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细则规定如与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来宾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来宾市水利局此前印发的《来宾市取水许可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来水资源〔202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