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管慈善组织:

现将《青岛市慈善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民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社会工作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慈善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管理,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山东省慈善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慈善组织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登记、各司其责、综合监管、规范透明的原则,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四条 慈善组织坚持党建引领,专职工作人员中有党员的应当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单独建立党组织。

对建立联合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的慈善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将党的建设有关要求纳入组织章程,坚持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有效管理宣传阵地,依法诚信规范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培育慈善行业特色党建品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健全党组织参与慈善组织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推行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参与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支出等重要决策事项。

 

第三章 场所管理

 

第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外应悬挂组织名牌,配备办公设施设备。办公场所内应当公开悬挂法人登记证书等证照副本,在醒目位置公示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捐赠接待流程等信息。

第八条 办公场所地址应当与登记信息一致,需要变更的,应依法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办公场所应当配备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通信、网络、档案保管等设施,应按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

慈善组织应设置专门的捐赠物资仓储区域,保障物资存放安全、管理有序。

第四章 内部治理

 

第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和修改章程,章程内容应当载明党组织设置、法定代表人职责、财产属性、剩余财产处置等事项。章程修改须经法定程序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基金会理事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慈善组织负责人、理事、理事近亲属、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按章程规定进行换届,不得无故拖延换届进程。基金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遇有重大事项应随时召开。涉及换届选举和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实行票决制,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会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决策、财务状况、项目执行等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慈善组织应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内部人事管理、证书印章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薪酬、培训、考核等制度,重要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资格。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慈善财产。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项目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聚焦扶老、救孤、助残、济困、助学、救灾、教育等公益领域,做好前期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不得超业务范围开展慈善项目。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十日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应对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募捐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网络平台运营专职岗位,引进专业人才,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社会募捐。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进行。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开展网络募捐,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合作方提供指导和监督,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开展任何形式的公开募捐。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项目效果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相关资料档案要齐全完善,并做好登记留存。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

禁止将慈善财产和慈善品牌用于非慈善目的,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应当与社区签订托管协议,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社区慈善基金不得再下设其他专项基金。

慈善项目可委托专业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或社区社会组织具体实施,慈善组织应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并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

未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慈善组织不得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

第六章 善款使用

    

第二十条 善款使用应严格遵循捐赠协议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定向捐赠资金应按捐赠人意愿使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同意。

慈善组织应当开设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所有收支活动必须通过账户统一进行,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组织账户,不得账外存放、坐收坐支。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部门规定,严禁转借、代开、虚开。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按照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禁止进行高风险投资和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投资方案须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理事会报告,并通过“慈善中国”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慈善中国”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募捐和项目开展情况、重大资产变动、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关联交易行为等信息,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等参与的慈善组织综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重点事项清单与动态更新规则,定期研究解决慈善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覆盖。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分管领域的慈善组织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工作,对其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开展专项检查,共同查处分管领域慈善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管行业必管慈善”的全覆盖监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跨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官方载体,打通民政、审批、财税、公安等部门的数据接口,归集慈善组织登记、管理、财务、募捐违法等全维度数据链条,实现监管信息实时互通、动态更新,为精准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民政局会同中共青岛市委社会工作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