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浦东新区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求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为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明确要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此后,作为首批浦东新区法规之一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施行,率先在地方立法中创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优先推荐制度。这一制度安排旨在通过搭建高效便捷的纠纷化解渠道,引导更多知识产权纠纷以调解方式柔性解决,既是落实大保护工作格局的具体举措,也是健全高水平保护体系的重要一环。

从更宏观的视野来看,伴随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及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迭代,知识产权纠纷日趋呈现多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特征。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持续迸发,新场景衍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不断丰富,对纠纷处置的快捷性、经济性和专业度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纠纷化解渠道运行成熟有序,但在适配轻量化、快速化、常态化纠纷处置需求上仍有提升空间,因此有必要探索更为灵活高效的化解路径。

作为全国首个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推荐制度的区域,浦东新区长期深耕知识产权多元解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固化实践成果、放大制度优势,充分发挥调解柔性、高效、便民、低成本的核心价值,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的规定,细化落实调解优先推荐工作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以非对抗方式高效化解纠纷。这是浦东新区打造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关键举措,更是探索超大城市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新路径的主动担当。

二、制定《若干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层面已就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出推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解纷体系,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2025年,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会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与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公证、调解等有机衔接,促进纠纷专业高效化解。在上述部署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广借鉴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通知》,向全国推广浦东新区实行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优先推荐”制度。

本市层面,《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在知识产权纠纷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可以自行、委托或者移交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但是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免除处罚。”《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本市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2023年,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2023—2025年)》,明确要率先实施行政保护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推荐制度,创制履行调解协议后处罚适当减免的特别规定,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浦东经验。

三、《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若干规定》共十七条,除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等规定以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聚焦调解优先推荐制度,完善相关工作程序

《若干规定》对推动调解优先推荐制度落实作出三方面规定:一是源头治理。鼓励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优先申请调解。二是在线调解。鼓励调解组织运用信息化设施,降低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三是行政案件引导调解。明确区知识产权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裁决案件时引导当事人调解的条件以及相应程序。(第四条至第七条)

(二)健全多元解纷衔接机制,强化调解协议执行力

《若干规定》聚焦“制度衔接”作出三方面规定:一是解纷途径衔接。支持知识产权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委派委托调解组织开展调解。二是结果反馈。明确接受委派委托调解组织的结果反馈义务与应当终止调解的具体情形。三是调解协议的效力赋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申请仲裁机构制作裁决书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第八条至第十条)

(三)加强专业支撑,提升调解质效

《若干规定》将专业支撑引入调解工作:一是专家咨询。案件情况复杂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调解组织可以申请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二是技术调查官参与。为查明技术事实需要,调解组织可以申请调派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调解。三是中立评估。引导当事人委托中立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争议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等进行评估。(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四)赋能区域协同与涉外调解,优化会展解纷机制

结合浦东新区的区域发展特点,《若干规定》作出三方面规定:一是加强区域协同。依托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等机制,加强信息互通与调解资源跨区域共享。二是支持涉外调解。鼓励引进国际专业调解人才,依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浦东工作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和调解服务,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等机构开展涉外调解,支持域外法律查明机构为调解组织提供域外知识产权法律查明服务,鼓励调解组织依托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为国际会展、跨境电商等领域提供涉外知识产权调解服务。三是完善会展调解。支持调解组织开展驻点调解,鼓励会展举办单位与调解组织建立纠纷调处合作机制,现场快速化解会展知识产权纠纷。(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四、《若干规定》有哪些主要创新点?

答: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构建全流程纠纷调解体系

《若干规定》系统整合引导调解、多元解纷衔接等机制,搭建起完整的调解优先推荐制度框架。鼓励当事人在合同环节作出“优先申请调解”的约定,推动纠纷源头治理;明确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引导当事人优先调解,进而细化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裁决案件调解规则,实现调解与行政执法高效联动;明确调解与诉讼、仲裁衔接渠道,同时强调通过多种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执行,形成闭环。该框架固化了浦东新区首创的调解优先推荐制度实践,推动纠纷化解从“事后处置”向“前端预防、全程化解”转变,有利于大幅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

(二)健全专业支撑机制

针对知识产权纠纷专业化、技术化特点,《若干规定》创新引入中立评估机制,帮助当事人客观认识纠纷的法律风险、诉讼成本及可能结果,为当事人提供对案件结果的预判参考,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案件风险和争议走向,提高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意愿和成功率。在此基础上,与技术调查官参与调解、专家咨询机制共同构建起涵盖技术事实查明、专家智力支持与争议结果预判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切实增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专业性,有效解决技术类纠纷调解难的堵点。‌‌

(三)拓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多维路径

《若干规定》从队伍建设、人才引进、海外维权、域外法律服务支撑、机构布局、国际合作等多个维度系统构建高效、专业、国际化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人才引进方面,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外籍调解员按照规定提供出入境等服务便利;海外维权方面,依托并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浦东工作平台作用,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调解服务;域外法律服务支撑方面,支持域外法律查明机构为调解组织提供域外知识产权法律查明服务,帮助调解员准确适用域外法律;机构布局方面,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等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鼓励调解组织依托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的优势为国际会展、跨境电商等领域提供调解服务。上述举措有助于提升本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国际化水平,为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四)完善会展纠纷调解机制

针对会展时间短、专业性强、纠纷易发多发的特点,《若干规定》创设了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一方面,将《浦东新区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规定》的有关举措予以固化,明确会展举办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其按照规定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指派专职人员,将纠纷化解端口前移至会展现场;另一方面,创新引入调解组织“驻点调解”模式,支持调解组织入驻会展现场,实现纠纷“当场受理、当场调解、当场化解”。这一机制将事后处理转变为现场服务,有效破解了会展纠纷“现场处置难、证据固定难、维权周期长”的痛点,助力浦东营造国际一流会展营商环境。

相关稿件: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