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林业局制定了《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按程序挂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11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

1.电子邮箱:18585072198@163.com

2.联系电话:0851-86892396

附件: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 件

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林业部门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额核定、退库复核。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向实际占用林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实际占用的林地跨区域的,用地单位或个人自行选择在其中一地申报缴费。

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负责审批的林业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按规定核定应缴纳费额,并开具全省统一格式的“贵州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单”,用地单位或个人凭该缴款通知单在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场所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缴费。缴费完成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凭借税务部门开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在林业部门办理后续审核手续。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二)公益林林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征收;

2.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缴库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税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2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经审查不符合退付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不予退还原因。

第十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具体资金使用按照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税务、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征收、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