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甘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深入实施强工业行动,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精神,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加快新质生产力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国内行业前列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单项冠军应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单项冠军认定的相关政策制定、组织申报、评价管理、评价标准发布和国家级单项冠军培育等工作。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负责本地区省级单项冠军的培育、推荐服务和属地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工信厅建立省级单项冠军“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推动单项冠军数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升。

第六条各级工信部门要加强企业监管服务,对企业发展态势、意见诉求、培育成效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市州推荐、省级评价、属地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省级单项冠军评价标准,从专业发展、市场竞争、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 

(一)专业发展指标

1.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制造业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至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

2.企业发展稳中向好,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亿元及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国有企业创建的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优先推荐。

(二)市场竞争指标

1.企业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或全省第1。

2.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产品以出口为主的企业,产品出口规模位居国内同类出口企业前10。

3.企业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较高,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主导产品能耗达到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三)创新能力指标

1.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拥有省级及以上高水平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且保持较快增长。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细分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相关知识产权已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

4.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入编《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和《先进技术产品转化应用目录》,拥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在产业链关键领域实现“锻长板”“补短板”“填空白”、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协同发展的企业优先推荐。

(四)经营管理指标

1.经营业绩优秀,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行业领先。

2.管理体系系统完善,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战略管理、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规范。

3.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具有校企合作人才培育载体,拥有院士工作站、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及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的企业优先推荐。

4.企业文化先进,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彰显,拥有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大国工匠的企业优先推荐。

第九条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程序包括三个环节: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工作要求,自行评估后,地方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国有企业向省级企业集团提出申请。中央在甘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

(二)核查推荐。市州工信部门、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和实地抽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省工信厅。中央在甘企业的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和实地抽查。

(三)论证评价。省工信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被推荐企业进行论证、评审和实地抽查,形成初选名单,提请厅党组会研究审定。审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信厅发文公布评价结果,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条省工信厅对省级单项冠军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单项冠军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省工信厅参照本办法的认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第十一条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单项冠军申报国家级单项冠军。获得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国家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要主动配合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不配合的企业将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二条有效期内的省级单项冠军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申报推荐单位核实后报省工信厅。

第十三条有效期内的省级单项冠军,若发生重大安全(含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经核实后撤销省级单项冠军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省级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省工信厅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省工信厅将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四章培育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工信部门应推动省级单项冠军创新发展,支持引导企业持续强化研发投入,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扩大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积极参与省内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六条各级工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省级单项冠军在全球和国内布局研发设计中心,优化生产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有效对接和利用全球和全国资源。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优化研发和生产营销布局,更好融入全球和国内产业链供应链。

第十七条各级工信部门应支持省级单项冠军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提升金融服务的有效性、精准性。支持引进、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人才培养特色载体,不断提升人才集聚能力和培养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工信部门应统筹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省级单项冠军培育工作宣传,组织企业总结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成果展示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示范推广,打造“单项冠军”名片。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九条对获得省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单项冠军。

第二十条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奖励(申报单位如获得多个称号,就高享受其中一项奖励,奖励不叠加)。各市州对辖区内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和奖励。已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依照此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重点人才培养、核心团队激励等有助于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方面。

第二十二条优先推荐省级单项冠军相关人才申报工信部”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争取入选创新企业家、先进制造技术人才和先进基础工艺人才。

第二十三条对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省级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在国家或省上重大专项、“三化”改造、技术创新、工业投资、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