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经发局)、税务局:
现将《荆门市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正向激励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2025年7月1日
荆门市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正向激励实施方案(试行)
为积极发挥信用监管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4〕69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健全信用评价和推进信用合规管理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引导经营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不断提升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合规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合规管理企业激励对象
(一)申报条件
申报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荆门市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2.近三年无违法失信行为;
3.经企业信用合规标准体系评价为90分以上;
4.在湖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评定为“A”级;
5.在纳税信用管理系统连续三年评定为“A”级纳税人(企业);
6.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合规的情形。
(二)动态管理
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从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名单移除:
1.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3.被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4.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的;
5.企业不在“A”级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的;
6.其他应当移除的情形。
二、合规管理企业认定程序
(一)由企业自愿向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申报。
(二)由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汇集发改部门“优级企业名单”、税务部门“A级纳税人名单”进行综合评价,拟定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基本名单。
(三)市市场监管局对拟定的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名单,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发改委、市税务局等部门公开发布。
三、合规管理企业激励措施
(一)从优行政审批
1.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为信用合规示范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容缺事项承诺办”等便利服务,紧急事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无需排队等候,实行全程代办或跟踪帮办。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二)减少行政监管
2.监管执法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以全面自律和行业自治为主,一般不主动实施行政检查(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监管领域及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
3.监管执法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制定联合执法检查计划,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4.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的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减少现场检查,降低“双随机”抽查频次和比例。
(三)实行金融激励
5.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优化贷款业务流程,提升融资服务便利度。
6.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提供优质担保服务。
(四)实行财政激励
7.行政审批、财政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享受资金支持、项目立项等政策方面优先安排。
8.生态环境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生态环境保护补贴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9.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10.财政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优先安排。
(五)实行税收激励
11.税务机关为信用合规企业且符合按需开票准入资格条件的优良信用纳税人提供按需开票服务。优良信用纳税人提交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成为按需开票纳税人后,系统不再设置发票额度限制。
12.税务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连续三年纳税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证明开具、出口退(免)税等涉税事项。
(六)实行社保激励
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扶持政策。
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三年内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在专项检查中以自查为主;按规定对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管理。
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除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外,免于日常执法检查。
(七)实行质量激励
16.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指导,指导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和品牌示范企业。
17.市场监管部门为信用合规示范企业指导落实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制度,指导和帮扶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18.市场监管部门为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量器具的检定。
(八)实行推荐激励
19.发展改革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申报发展改革类相关荣誉称号,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0.文化和旅游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申报文化旅游类相关荣誉称号,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1.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类相关荣誉称号,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2.生态环境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申报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环保评先创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3.农业农村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申报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荣誉称号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4.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在申报“守合同重信用”等荣誉称号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5.总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申报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评比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九)实行保护激励
26.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对信用合规示范企业加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商标注册指导服务力度,积极协助专利快速审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联合激励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原则,共同推进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联合激励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确立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落实和日常联络工作。
(二)加强密切协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制定联合激励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想方设法推动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将激励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激发经营主体主动信用合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督查检查。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指导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和推动信用合规示范企业联合激励的督查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