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林业局修订了《陕西省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局

                            2026年9月9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41-63〔2026〕3号)

陕西省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名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松材线虫病是重大植物疫情,疫情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林长制。

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方案,明确除害处理范围、处理方式、时限要求、疫木处置各环节监管职责与责任主体,统筹推进疫木处置工作。疫木处置方案应经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检疫封锁措施,在疫木除治山场、省际间公路和其他交通要道开展检疫检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方案,建立疫木采伐、山场除害处理、转场运输、定点除害处理的台账,鼓励开展疫木标识化管理,实现疫木处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常态化核查辖区疫木处置数量、流向、质量,对处置不规范、流向不明、存在流失风险的问题立即整改、溯源追责,并按要求逐级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对疫木定点除害处理企业、作业队伍开展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全管控、风险防控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规范化处置能力。

第六条  疫木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和省林业局制定的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执行,实行疫木定点除害处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疫木处置应当采取粉碎、烧毁、旋切、削片、制炭等方式进行除害处理;

(二)疫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实施方案,明确作业流程、质量标准、安全管理措施等,确保作业安全;

(三)疫木应当在本疫区范围内就地就近进行除害处理;

(四)疫木除害处理工作应当在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五)疫木确需转场运输处理的,应当伐除当日转运至定点除害处理企业,建立运输台账,全过程可监管可追溯,运输途中应当密闭封装,严防遗失;

(六)在媒介昆虫羽化期原则上不进行疫木清理,确因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森林防火等特殊情形清理的疫木,应当根据疫木处理能力确定采伐量,并于清理当日完成除害处理;

(七)疫木烧毁处理前应当配备扑火工具(设备),按照规定做好各项防火准备工作;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疫木烧毁处理;疫木烧毁应当就地就近选择合适场地,清理焚烧场地周围可燃物,焚烧结束后应采取填埋火场等方式防止死灰复燃;焚烧现场要实行全过程旁站式监管,确保用火安全。

第七条  新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在未公布疫区前应当按照疫区的要求管理。

在非疫区发现非法调入的疫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就地进行除害处理。

第八条  疫木定点除害处理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固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套处理设备,熟练掌握疫木除害处理技术、熟知防控法律法规;

(二)制定疫木入厂、除害、出厂等关键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疫木入场时间、数量,除害处理等情况的台账,安装可全过程监控的在线监控系统等,确保除害处理措施执行到位,严防疫木流出;

(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疫木除害处理任务,彻底销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松木碎片等剩余物,防止流出;

(四)对疫木集中处理场所周边松林进行常年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枯黄枯死松树,及时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严禁在疫区内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和储存疫木。

第十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辖区疫木定点除害处理企业的监管,定期对疫木除害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疫木处置工作符合要求。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督促落实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疫木检疫监管,应当联合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涉疫木采伐、运输、生产、除害处理、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违规操作造成疫情传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疫木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规处理疫木的定点除害处理企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