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调查院,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中陕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陕地勘单位及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11-25〔2026〕5号)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和《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三个专业类别:

(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五条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六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如下:

(一)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二)专业技术人员中属于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认可相关技术人员具备相应职称。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为申报单位自有人员,其中聘用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技术负责人不能由退休聘用人员担任。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两个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只能使用其中一项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书专业满足要求,认定为其专业满足要求,附具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官方网查截图,职称评审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企业内部评审的职称,须提供授权审批的职称批复文件。职称证书与学历证书专业差异明显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开展学历认证、职称、社保复查和电话质询等方式动态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申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个人知情佐证视频等材料证明人员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全部为同一专业。申报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新立、延续,结构工程或结构设计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人员应不少于一人。

(五)应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六)专业技术人员因地勘单位改革或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自然资办〔2021〕1120号)精神,缴纳的社会保险与现工作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改革批复、单位名称变更、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员归属等文件。

(七)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入库人员实施动态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人员更替申请,入库人员按照资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要求执行。专业技术人员不可处于多单位同时重复申报状态。

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具有与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如下:

(一)一般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提供购置发票,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型号与实物照片一致,且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

(二)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如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给下级部门、总公司划拨给子公司、控股公司划拨给关联公司的技术装备,应提交装备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申报业绩应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如下: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项目,可认定为申报业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中,采用削坡、抗滑桩、锚杆锚索、注浆、挡土墙、截排水等直接防治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措施,可认定为申报业绩。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排查等项目,不予业绩认定。

(二)业绩应为本单位独立承担并完成,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业绩总数和总经费要求,评估、勘查、设计业绩合计或任意一类业绩满足以上条件均可;业绩经费以第八条(一)款认定的项目合同金额为准,项目认定的有效时间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和吊销的;

(四)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第十三条  资质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因特殊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甲级资质申请条件,可申请相应甲级资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之外,还应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提交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和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三)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投诉举报进行实地核查,对其他工作线索可能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及时检查核实,对投资主体为政府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完善并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录库,名录库包含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承担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及其他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对有效期内的资质单位,五年实现“双随机、一公开”轮检全覆盖。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制度,兼顾资质专业类别,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录库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上年度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投诉举报的单位直接列入本年度检查对象,且不列入抽查比例;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主要内容:

(一)是否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及时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本公示单位人员、设备、承担地质类项目等基本信息;

(四)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五)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

(六)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七)是否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违法行为;

(九)核实资质申报材料的技术装备、人员、业绩等真实性,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十)是否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关管理信息,强化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单位监管,加强信用信息的实际运用,不断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章  异常名录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法违规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时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省自然资源厅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由省自然资源厅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发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然资源厅核实后将其列入异常名录,通过监管平台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实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但未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地质勘查工程弄虚作假,地质勘查成果报告等与事实不符,对工程质量及储量估算造成影响,未达到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程度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存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地质勘查工程质量控制、地质勘查工程合同履行、监管平台信息填报公示等方面存在问题,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省自然资源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按照程序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三年内再次申请资质的,省自然资源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省自然资源厅在核实后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监管平台公示。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作出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前,应告知其拟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核实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已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再发生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核实申请。省自然资源厅经核实后,作出是否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诉。省自然资源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1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财政出资项目安排、授予荣誉奖励等工作中,应通过监管平台查询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信用信息,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依法予以禁入。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和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要求

2.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标准清单

3.国家部分职业资格与地质灾害相关技术职称对应关系表

4.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流程

附件1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要求

(一)新立和延续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详细要求材料来源
1申请单位提交新立或延续资质的申请书。其中:申请甲级新立资质的,应提供已满两年的相应类型地质灾害防治乙级资质证书扫描件;申请延续资质的,应附上相应类型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扫描件。申请材料均需提供扫描件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扫描件均要字迹清晰、印章可辨,与申报填报信息一一对应。申报人自备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其中技术负责人不能由退休聘用人员担任,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职称或学历证书专业要求。
4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5单位主要技术装备和设施购置发票,其他所有权有效文件。
6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和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二)变更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详细要求材料来源
1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1.申请单位提交资质变更申请书。2.资质单位股东会决议、改制方案等,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资质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4.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单位人员变化说明。6.原资质证书。申请材料均需提供扫描件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扫描件均要字迹清晰、印章可辨,与申报填报信息一一对应。申报人自备
2地址变更提交材料1.申请单位提交地址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原资质证书。

(三)补证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详细要求材料来源
11.申请单位提交补正申请书及遗失说明。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材料均需提供扫描件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扫描件均要字迹清晰、印章可辨,与申报填报信息一一对应。申报人自备

(四)注销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详细要求材料来源
11.申请单位提交注销申请书。2.交回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申请材料均需提供扫描件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扫描件均要字迹清晰、印章可辨,与申报填报信息一一对应。申报人自备

附件2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查标准清单

(一)审查总体条件

类别等级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中、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业绩设备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高级技术职称≥50≥25≥105年内独立承担不少于5项,总金额不少于60万。评估、勘查、设计项目合计或者任意一类项目满足以上条件均可。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
乙级≥10≥3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30≥15≥55年内独立承担不少于5项,总金额不少于30万。
乙级≥10≥3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50≥25≥105年内独立承担不少于5项,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
乙级≥20≥5无

(二)审查标准清单

1.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审查标准清单

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依据
1技术人员1.退休人员不超过规定最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10%。2.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十人,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可视情况抽查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或认定文件原件)、毕业证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附具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官方网查截图,职称评审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企业内部评审的职称,须提供授权审批的职称批复文件。3.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不能由退休聘用人员担任。4.结构工程或结构设计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人员应不少于2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2劳动合同及人员社保提交技术人员申请前连续3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文件,劳动合同、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个人知情佐证视频等材料。
3机械设备要求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提供购置发票;其他所有权有效文件。
4项目业绩1.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其中,评估、勘查、设计项目合计或者任意一类项目满足以上条件均可。2.项目证明,包括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其中,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进行审查。
5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和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6资质情况对新立的,应具有已满两年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对延续的,应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甲级资质证书。

2.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资质审查标准清单

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依据
1技术人员1.退休人员不超过规定最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10%。2.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可视情况抽查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或认定文件原件)、毕业证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附具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官方网查截图,职称评审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企业内部评审的职称,须提供授权审批的职称批复文件。3.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不能由退休聘用人员担任。4.结构工程或结构设计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人。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2劳动合同及人员社保提交技术人员申请前连续3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文件,劳动合同、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个人知情佐证视频等材料。
3机械设备要求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提供购置发票;其他所有权有效文件。
4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和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5资质情况对延续的,应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证书。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审查标准清单

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依据
1技术人员1.退休人员不超过规定最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10%。2.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级、中级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十人,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可视情况抽查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或认定文件原件)、毕业证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附具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官方网查截图,职称评审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企业内部评审的职称,须提供授权审批的职称批复文件。3.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不能由退休聘用人员担任。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2劳动合同及人员社保提交技术人员申请前连续3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文件,劳动合同、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个人知情佐证视频等材料。
3机械设备要求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提供购置发票;其他所有权有效文件。
4项目业绩1.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五千万元。2.项目证明,包括合同,验收报告等。其中,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进行审查。
5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和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6资质情况对新立的,应具有已满两年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对延续的,应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证书。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审查标准清单

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依据
1技术人员1.退休人员不超过规定最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10%。2.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可视情况抽查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或认定文件原件)、毕业证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附具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官方网查截图,职称评审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企业内部评审的职称,须提供授权审批的职称批复文件。3.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不能由退休聘用人员担任。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2劳动合同及人员社保提交技术人员申请前连续3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文件,劳动合同、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个人知情佐证视频等材料。
3机械设备要求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提供购置发票;其他所有权有效文件。
4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和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5资质情况对延续的,应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证书。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审查标准清单

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依据
1技术人员1.退休人员不超过规定最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10%。2.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可视情况抽查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或认定文件原件)、毕业证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附具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官方网查截图,职称评审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企业内部评审的职称,须提供授权审批的职称批复文件。3.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不能由退休聘用人员担任。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2劳动合同及人员社保提交技术人员申请前连续3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文件,劳动合同、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个人知情佐证视频等材料。
3项目业绩1.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2.项目证明,包括合同、验收报告等。其中,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进行审查。
4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和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5资质情况对新立的,应具有已满两年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对延续的,应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

6.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查标准清单

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依据
1技术人员1.退休人员不超过规定最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10%。2.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可视情况抽查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或认定文件原件)、毕业证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附具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官方网查截图,职称评审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企业内部评审的职称,须提供授权审批的职称批复文件。3.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不能由退休聘用人员担任。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2劳动合同及人员社保提交技术人员申请前连续3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文件,劳动合同、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个人知情佐证视频等材料。
3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和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4资质情况对延续的,应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

附件3

国家部分职业资格与地质灾害相关技术职称对应关系表

序号职业资格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专业名称
1建造师一级工程师地质工程(矿业工程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师)
2二级助理工程师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岩土工程
4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5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工程师结构工程
6二级助理工程师

附件4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流程

申请单位登录陕西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材料(zwfw.shaanxi.gov.cn),同时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填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自然资源厅依据《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审批工作:

1.受理(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报材料,审查人员五个工作日对材料进行预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材料齐全预审通过的发放受理通知书。

2.专家审查(5个工作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专家和主办处室人员组成资质评审组,召开专家会议审查。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三名,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实行回避制。确定主、复审专家分别进行审查,现场进行讨论表决,形成统一意见后,在“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填写专家审查意见表,专家组长宣读审查结果。

3.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评审组对申请材料存疑时,可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相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4.主办处室审查(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人员汇总整理专家意见及现场核查结果,提出意见建议,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形成厅长专题会议审议材料。

5.合法性审查(2个工作日):由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对厅长专题会审议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6.厅长专题会审议(2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经分管厅长批准,召开由地勘处、法规处、综合处、修复处和执法局组成的厅长专题会进行审议,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7.公示(5个工作日):对厅长专题会审议决定拟批准和不予批准的资质单位,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8.决定(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主办处室对申请资料予以复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审批结果由分管厅长签发。

9.公告:审批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通过的,申请单位凭介绍信、申请资料受理单和申请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到省政务大厅领取纸质资质证书;未通过的,发放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