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版)的通知
南府办〔202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联系电话:0757-86398008)。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31日
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维护企业信贷稳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设立了“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2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主要为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归还银行资金需求(含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融资业务)、且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授信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原贷款资金用途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禁止或限制的领域除外。鼓励银行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统筹运用无还本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贷款到期接续支持,缓解企业资金周转难题。
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需求和做好风险防控的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融资专项资金中区级财政资金部分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的用途,将部分资金用于风险补偿等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其他用途,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区财政资金按1: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区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建立管理架构并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后,向市申请融资专项资金市级配套部分。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控制风险、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负责筹集管理融资专项资金、协助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统筹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合作银行、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依法协调重点企业转贷等工作。
专责小组由负责金融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区科技局金融工作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经促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南海金融监管支局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六条 专责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责小组办公室),负责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管理事务,督促资金管理平台建立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级工作部署调配融资专项资金在各合作银行的存放金额,审批资金管理平台运营费用,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以及落实专责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专责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区科技局金融工作主要负责人兼任专责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依法依规选取相关机构作为本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运营,接受专责小组、专责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制度、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受理合作银行申请并报专责小组同意,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对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以及资金划拨、跟踪和回收,合理配置融资专项资金在各合作银行的存放金额,与合作银行及时交流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等。
第四章 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贷款授信审批权限,或能按内部审批权限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发放贷款授信;
(二)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按约履行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的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九条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纾困,且在区人民政府或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南海区重点企业,其债权人委员会中的佛山市外银行成员单位,自愿履行第八条第(二)(三)项条件的,专责小组通过并履行规定手续后可以成为合作银行。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合作申请,资金管理平台报专责小组,专责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并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按约定及时将企业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全额归还;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资金管理平台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得因此改变企业贷款风险分类;
(六)不得就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外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章 扶持对象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诚信经营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述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中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原贷款用途须为经营性用途,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均指上述扶持对象。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授信条件,且合作银行愿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同意发放企业续贷资金和保证无条件足额及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的业务范围为:
(一)即将到期而足额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贷款;
(二)本金到期未归还时间不超过30天(含)的,且合作银行已完成续贷审批并同意出具续贷承诺材料的企业贷款;
(三)本金到期未归还时间超过30天的,且合作银行已完成续贷审批并同意出具续贷承诺材料、并经区人民政府或区科技局同意协助纾困的企业贷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的申请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同意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单笔融资专项资金申请使用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含)。同一企业申请并使用南海区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亿元(含)。
特殊企业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超出规定使用资金的,由合作银行向资金管理平台申请,经专责小组通过后方可使用,并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本金到期未归还时间不超过30天(含)的,且合作银行已完成续贷审批并同意出具续贷承诺材料的企业贷款,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资料到资金管理平台,并在本金到期后30天(含)周期内完成资金审批、划拨等相关手续。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企业贷款,依照上述特殊企业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审批和备案流程执行。
第十五条 若融资专项资金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应当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实施转贷扶持:
(一)先到先得原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定;
(二)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首次申请的优先于曾经申请的原则办理;
(三)融资专项资金在满足南海区内企业转贷的需求前提下,可扶持佛山市其他区的其他企业;南海区外企业同时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市级配套财政资金实际到位资金额度;
(四)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本区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安排。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平台对每笔融资专项资金按照每自然日0.15‰的费率向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特殊时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资金服务费的计费时间为:自融资专项资金从专用账户划出之日起计算,至专用账户收回相应的还贷资金之日止的自然日天数。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可按年度向专责小组办公室申请提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营费用,运营费用由基本运营费和绩效运营费组成,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专责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每年运营费用最高不超过资金管理平台当年度向企业实际收取的资金服务费总额扣除在融资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其他支出费用(税费、第三方中介服务费、系统购置维护费等)后剩余部分资金。
融资专项资金在银行所得利息收入由市级和区级按照相关财政制度执行。资金管理平台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将融资专项资金区级出资部分产生的利息收益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区财政。
融资专项资金服务费在扣除融资专项资金运营费用及其他支出费用(税费、第三方中介服务费、系统购置维护费等)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融资专项资金损失,风险准备金超过1000万元时可不再提取,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可用于融资专项资金业务运转,由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协调。风险准备金由专责小组审议确定其使用方向。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资金管理平台应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及区专责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包括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配套制度、合作银行信息、需要超出规定使用资金的特殊企业或其他特殊情况、预警提示、风险事件、资金总额异常等。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专责小组办公室汇报;专责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向各专责小组成员单位通报专项资金运营情况。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或资金运作出现异常时,资金管理平台应及时向专责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平台应实行融资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专责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
(一)当合作银行在收到用于还贷的融资专项资金7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资金管理平台原则上应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催收提示;
(二)当合作银行因特殊情况有可能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超过10个工作日的,合作银行须在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到期前向资金管理平台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具体说明超期原因及计划归还时间,并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归还融资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平台在收到书面说明后将相关情况报专责小组办公室,并根据专责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进行后续跟踪处理;
(三)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到期后,合作银行未按约定将企业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及资金服务费全额归还的,由资金管理平台对相关合作银行给予预警提示1次(提前向资金管理平台报备且资金未发生损失的情况除外),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专责小组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预警提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同一合作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2次预警提示的(含预警提示生效之日的1次,下同),暂停与该合作银行合作3个月;同一合作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3次预警提示的,暂停与该合作银行合作12个月;情况特别严重的,将由专责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当合作银行发生融资专项资金损失时,启动该合作银行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专责小组办公室会同资金管理平台逐步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资金运作管理效率,加强科技防控风险能力。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及资金服务费无法按时足额回收的,在融资专项资金及资金服务费全额归还前,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且自融资专项资金及资金服务费全额归还之日起,24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二)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不再受理其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5.恶意误导企业致使企业不敢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6.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按要求落实续贷条件的企业,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银行应当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等清偿责任。
(五)对专责小组办公室及资金管理平台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和做好风险防控的情况下,专责小组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区级财政资金部分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的用途、调整融资专项资金的规模或停止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如需减少区级出资,应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市财政局审批;如需申请增加市级财政配套出资,应向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资金使用流程
附件
资金使用流程
一、申请。企业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提交以下具体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原贷款合同或授信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信用报告。
资金管理平台可根据融资专项资金的实际运营情况,对上述各类材料进行适当简化。
二、初审。合作银行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初审,合作银行完成对企业批准续贷的内部审批流程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的相关书面材料,及在《佛山市南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签字盖章,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复核。
三、复核。资金管理平台对企业申请要求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四、划拨。资金管理平台审批通过后通知合作银行并将申请资金划入相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手续。
五、收回。合作银行原则上应在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内将该笔资金额度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平台原则上在收回资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应收的资金服务费并通知合作银行;原则上自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督促企业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划转资金服务费,企业完成资金服务费支付手续。
六、归档。完成融资专项资金回收和资金服务费收取工作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每月定期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报专责小组办公室备案;佛山市行政区域外银行机构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报专责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