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融合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发改服务〔2026〕81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决策部署,促进重点领域再生资源回收、分拣、集散与加工利用深度融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融合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11月2日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企业融合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废钢铁、废铜、废铝、废旧动力电池等重点领域再生资源回收、分拣、集散与加工利用深度融合,畅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培育壮大再生资源生产性服务业主体,充分发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融合发展,是指鼓励省内废钢铁、废铜、废铝、废旧动力电池等重点领域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物流企业,与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深度协作,培育产业链融合发展新业态,促进再生资源上下游产业协同联动,实现回收归集、分拣转运与后端加工一体化协同发展。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产业链融合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市场主导、自愿参与、据实审核、专款专用、绩效可控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实施资金申报、评审、拨付、绩效监管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资金预算编制、组织申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预算执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负责有关材料审核、参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下达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为开展再生资源产业链融合建设及运营的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近三年无环保、安全领域重大行政处罚及未整改违法违规事项。
第六条 申报主体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回收企业已依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与至少1家再生金属加工利用企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制造业”门类)稳定合作、融合共促,制定融合发展方案,有明确融合发展模式、资源质量标准、供需协同保障机制,形成“前端回收分拣-后端加工利用”模式。
(二)回收企业需具备固定回收场地、分拣仓储、转运配套设施,常态化开展废钢铁、废铜、废铝、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归集业务;已实施或计划实施回收网络、分拣仓储、环保安全、数字化管理等改造提升。
(三)回收企业回收及交易数据规范有效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主体为再生资源领域专业物流企业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物流企业具备再生资源仓储、转运、专业化运输能力、配套环保及安全设施,可提供再生资源专业化集散转运服务,企业运营符合绿色循环发展要求。
(二)物流企业与至少1家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深度协作,制定融合发展方案,有明确融合发展模式或方案,能够构建稳定的产运加工一体化链条。
(三)物流企业运输及交易数据规范有效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不予支持情形:
(一)回收、物流企业与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不存在实质上下游协同关系;
(二)申报主体存在失信联合惩戒记录、环保安全重大问题未完成整改;
(三)近三年存在财政专项资金虚报冒领、骗取资金不良记录。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九条 按照废钢铁、废铜、废铝、废旧动力电池四大品类,根据企业产业链融合成效、资源循环利用能力、示范带动作用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见附件),分档次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绿色分拣中心建设及标准化改造,企业数字化系统建设,分拣、运输、仓储等设备购置和配套,产业链协同升级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核定、公示拨付机制。
第十二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统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会同行业相关部门组织企业开展申报。申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初审,重点核查申报主体资质、合作关系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市级确定申报企业后正式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上报;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对各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打分,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提出拟支持的企业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商请省财政厅同意后,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审议并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企业名单,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报送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财政资金,取消其今后三年内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负责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报省财政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级发改、工信、商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发展部门会同工信、商务部门审核企业自评情况后,汇总形成本地区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汇总自评结果并撰写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融合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2.
再生资源领域物流企业融合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