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AI+新型服务业”贷款
贴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发改服务〔2026〕81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人工智能赋能新型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AI+新型服务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11月2日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AI+新型服务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人工智能赋能新型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新型服务业市场主体,推动全省服务业扩能提质、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AI+新型服务业”贷款贴息,是指从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内容营销、文化创意等新型服务业企业,其本年度新增的银行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补助。
第三条 贴息资金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定向支持、专款专用,简化流程、快申快享,强化监管、严防套利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贴息资金组织实施、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及监督监管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资金预算编制、组织申报、提出资金使用建议、组织预算执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下达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贷款贴息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贴息支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注册、正常经营、信用良好的新型服务业企业;从事内容营销、文化创意等业务;积极运用AI技术拓展应用场景、创新业态模式、再造业务流程、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运营服务效能。
第六条 支持贷款范围:当年度企业新增经营性、生产性银行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场景落地、业务拓展、软硬件购置、团队运营等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服务新型服务业业态提质扩容,贷款需已发放且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LPR的2倍。
第七条 限制及负面情形:
(一)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权投资、理财套利、民间借贷、偿还旧贷等非生产经营用途的,不予贴息;
(二)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记录、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不予贴息;
(三)逾期、欠息、展期、违规挪用的贷款,不纳入贴息范围。
第三章 贷款贴息标准
第八条 贴息比例:对企业符合条件的合规贷款,按贷款本金年化1.5个百分点给予贴息。同笔贷款已享受中央贴息的,省级按照年化1.5%与中央贴息比例的差额给予贴息。
第九条 贴息期限:单笔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按企业本年度实际贷款存续计息周期据实核算。
第十条 贴息额度: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MIN〔200万元,∑(该企业单笔贷款本金金额×1.5%×贴息天数/360)〕。贴息天数为某单笔贷款在该年度内计息天数。单户企业年度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实际贴息金额核算标准:经审核的全省贴息资金总规模在当年预算额度以内,企业贴息数以实际发生为准。若审核后全省贴息资金规模超出预算额度,核定某企业贴息资金=审核后该企业申请贴息资金金额×(当年贴息资金预算额度/审核后全省贴息资金规模)。
第四章 贷款贴息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集中组织开展贷款贴息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时限、程序、要求等;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开展申报。申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联合初审,重点对企业资质、业态合规性、材料完整性、贷款真实性严格审核和核实,筛选后正式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上报;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业态合规性进行复核;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对贷款真实性进行复核;
(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贴息的企业名单和资金使用建议,商请省财政厅同意后,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审议并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企业名单,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发展基本情况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贴息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信用承诺书;
(四)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章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
(五)贷款资金用途佐证材料;
(六)企业主营业务及“AI+新型服务业”业态说明材料;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贴息资金的企业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严格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重复申领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财政资金,取消其今后三年内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绩效自评情况后,汇总形成本地区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汇总自评结果并撰写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