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重要的生活条件,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省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供水工程县域统管工作持续推进,人民群众对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后,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供水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统筹城乡供水,为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衔接上位法有关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全面提升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水平,修订该办法十分必要。

二、《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2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保障、部门职责、责任要求、宣传教育、科研推广等内容。第二章供水卫生,共10条,包括新改扩供水工程卫生要求、供水许可、相关责任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管道分质供水运营维护单位和调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卫生管理要求、调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确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及卫生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与健康要求、供水单位以外的其他供水卫生要求等内容。第三章涉水产品卫生,共3条,包括涉水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涉水产品经营者卫生管理要求等内容。第四章监督管理,共6条,包括生活饮用水安全状况监测评估公开相关要求、卫生监测与监督、卫生监督检查职权、执法协作与信息共享、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置及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包括行政责任、违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卫生管理要求的处罚、指引条款等内容。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用语含义、施行日期等内容。

三、《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重点修改完善了哪些内容

一是修改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及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的精神,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二是明确供水单位概念。参照《供水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供水单位的定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供水单位是指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农村规模化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城市企事业单位。

三是新增管道分质供水的运营维护单位卫生管理要求。当前我省管道分质供水的运营维护单位数量逐渐增加,为有效加强监管,《办法》第十二条对管道分质供水运营维护单位卫生管理事项予以明确,包括用(制)水间的制水工艺和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要求、管网水循环设计要求、维护运行要求、水质检测要求、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为相关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抓手。

四是调整调压调蓄设施表述及清洗消毒要求。依据《供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调压调蓄设施的规定,将原办法中“二次供水设施”调整为“调压调蓄设施”。同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调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和消毒,实现了部门之间监管标准的统一。

五是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要求。结合《涉水产品分类目录》关于水质处理器原水选择规定调整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市场准入,提升监管水平,防范卫生安全风险,《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原水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处应当安装止回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