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或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鼓励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参与。
2. 申报单位成立时间应为2025年6月30日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人才和技术装备,且具有健全的科研和财务管理制度。行政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
3. 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需诚信状况良好,无科研失信记录或信用‘黑名单’记录。
4. 同一单位不得重复申报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5.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6年1月1日后出生(高层次人才可放宽),鼓励45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负责人。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
6. 项目内容涉及生物技术或人类遗传资源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并填写相关承诺书和表格。
7. 项目立项后,自筹经费额度和绩效考核目标不得降低。
8. 申报单位需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归口管理部门需在职能范围内审核并管理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