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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26.04.03
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12723233.html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高技术服务
  • 电子信息
  • 航空航天
  • 新材料
  • 生物与新医药
  • 新能源与节能
  •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 总部企业
  • 荣誉资质
  • 稳企稳岗
  • 科技创新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申报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被授权管理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母公司持股超50%,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不低于5000万美元);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2. 申报总部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分支机构需总公司拨付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母公司持股超50%,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3. 申报事业部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母公司持股超50%,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母公司事业部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扶持标准

通过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申请总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需参照该办法执行。

申报材料

需提交基础材料和专项材料:1. 基础材料:申请书、承诺书、母公司授权文件、营业执照、母公司审计报告、企业审计报告(成立满1年)、股权架构图、出资凭证。2. 专项材料:地区总部需提供被授权管理企业证明;总部型机构(分支机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运营资金证明;事业部总部需提供营业收入证明。3. 初审要求: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提交电子文档(PDF格式光盘);复审需提交初审结果及材料至市投资促进局。

政策原文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开展第十二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的通知

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12723233.html
如无法连接到原站点相关文章,请点击查看相关政策原文

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

根据《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号)以及《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开展第十二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的通知》要求,我局拟开展第十二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26年4月1日-5月15日(第十二批)。

二、受理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三、申报条件及详细指引:《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2026年第一批,总第十二批)》(详见附件)。

四、政策咨询电话:0755-88105252;0755-88105052。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2026第一批,总第十二批)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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