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才所在用人主体基本条件:
-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信用记录良好;
- 在经开区依法经营,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禁止和限制的产业类别;
- 事业单位需为区属或驻区的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等机构;
- 其他单位需为在区内相关主管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或在北京市相关部门注册且登记地址在经开区内的社会团体。
2. 人才本人基本条件:
-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信用记录良好;
- 在经开区全职工作或创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每年实际工作时间一般6个月以上;
- 创业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30%。
3. 评审类领军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从事经开区主导产业领域尖端科技研发,掌握国际领先核心技术;
- 科技转化领军人才:在科技创新服务领域取得显著成果转化成绩;
- 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在规模企业或科技创新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推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 公共服务领军人才:在教育、医疗卫生领域具有创新能力、专业水平和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