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且在限制期内。
3. 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 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申报材料需真实、合法、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5. 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6. 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签订。
7. 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8. 专项条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设计咨询项目不低于50万美元),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申请前期费用支持的项目需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相关操作;贷款利息贴息和保险保费支持项目需在2025年期间有效;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需在2025年期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