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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零碳工厂

发布时间:2026.04.14
发布部门:内蒙古工业和信息化厅
原文链接:http://gxt.nmg.gov.cn/zwgk/fdzdgknr/tzgg/202604/t20260414_2889212.html
政策分解
政策原文

方向领域

  • 新能源与节能
  • 资源与环境
  •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 新材料
  • 高技术服务
  • 电子信息
  • 碳达峰
  • 节能减排
  • 科技创新
  • 专精特新
  • 荣誉资质
  • 稳企稳岗
  • 配套资助

申报条件

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依法设立,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效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 企业具有良好信用,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正常经营生产(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移出)、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职业伤害、环境污染等事故、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企业或法人代表黑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督查中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处罚或未完成整改、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 3. 企业需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GB/T 32151)等国家标准核算碳排放,数据需可溯源、可监测、可验证,实现碳排放稳步下降。

扶持标准

1. 鼓励自治区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国家级零碳园区内企业优先参与。 2. 政策支持包括:申报自治区绿色低碳改造项目和国家“两重”“两新”;地方可结合实际提供资金奖励、技改补助、绿色金融、人才引育等扶持。 3.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提供标准制定、科技创新、产业链对接等专业支持。

申报材料

1. 零碳工厂试点建设方案(附件2)。 2. 企业自评分结果(对照附件1评价表)。 3. 碳排放核算报告(依据GB/T 32150、GB/T 32151等国家标准)。 4. 企业信用证明(以“信用中国(内蒙古)”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政策原文

关于开展2026年零碳工厂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

http://gxt.nmg.gov.cn/zwgk/fdzdgknr/tzgg/202604/t20260414_2889212.html
如无法连接到原站点相关文章,请点击查看相关政策原文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能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国办发〔2025〕21号)、工信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13号)要求,开展自治区2026年零碳工厂建设培育工作。

一、工作任务

依托自治区独特的风光绿电资源优势,分阶段梯度培育零碳工厂,2026年起,启动零碳工厂遴选工作,鼓励自治区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国家级零碳园区内企业先行先试,在锂电池、光伏、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按照申报、培育、评价方式,遴选一批零碳工厂开展培育建设,发布培育建设名单。

二、申报要求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依法设立,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原则上应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效益,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良好信用,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职业伤害、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以“信用中国(内蒙古)”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三)企业应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32150)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GB/T32151)等系列国家标准,对工厂碳排放进行核算和出具报告,核算数据应可溯源、可监测、可验证,具有可比性,实现碳排放的稳步下降。

三、组织实施

(一)企业申请。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有意愿参与零碳工厂建设的企业对照零碳工厂评价表(附件1)进行自评分,编制零碳工厂试点建设方案(附件2),向所在盟市工信局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盟市工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能源等主管部门,对申请建设单位编制零碳工厂建设方案进行初审把关,5月10日前择优推荐至自治区工信厅。

(三)综合评选。自治区工信厅牵头组织相关专家,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开展评审。经综合评选后,发布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名单。培育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自培育名单公布之日起4年内未按时完成建设的,自动退出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名单。

(四)动态管理。对纳入自治区零碳工厂培育名单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纳入名单之日起每年开展一次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自治区工信厅负责组织零碳工厂遴选培育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主管部门,高质量建立培育梯队,及时协调解决培育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指导督促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发挥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鼓励支持培育建设单位积极申报自治区绿色低碳改造项目和国家“两重”“两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在资金奖励、技改补助、绿色金融、人才引育等方面对零碳工厂建设单位加大扶持力度。

(三)强化服务保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在相关标准制定、科技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对接等方面提供支持,对培育建设单位持续开展服务。

(四)强化示范引领。各盟市要及时总结零碳工厂建设培育经验做法,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典型案例交流推广活动,充分发挥绿色低碳标杆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全链条绿色低碳协同提升。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零碳工厂培育建设评价表(2026年)

      2.内蒙古自治区零碳工厂试点建设方案(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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