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且在限制期内。3. 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4. 申报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5. 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6. 申报单位需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相应银行保函(分包项目除外)。7. 申报单位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并报送统计数据(分包项目可不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