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且为项目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
2.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财政资金拖欠记录。
3. 项目投资额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不低于100万元,其他方向不低于500万元。
4. 项目自筹资金需占总投资额60%以上。
5. 项目开工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
6. 项目需符合备案、环评、土地等建设要求,租赁场所需覆盖建设周期。
7. 申报单位需配合试点工作,报送数据及进展。
8. 申报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拆分申报。
9. 专项条件:流通骨干企业方向需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业、零售业或供应链管理服务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