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须为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等,注册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含)前。
2. 申报单位需具备较强科研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有稳定研发经费投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3. 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单位需与区内企业联合申报,企业牵头单位需与区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4. 企业作为牵头单位需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及研发经费投入情况(成立不足3年的需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5. 申报单位需设立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
6. 政府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7. 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1966年4月29日后出生),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除外)。
8. 项目负责人需为实际主要研究人员,保证足够时间投入项目,鼓励45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和女性科研人员申报。
9.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10. 申报单位和项目人员需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无科研诚信失信记录,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供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