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报单位须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或港澳协商确定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在2025年6月30日及以前,具备科技研发能力和国际合作基础。
2. 项目负责人需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6年1月1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无科研失信记录。
3. 项目需整体申报,覆盖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且同一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
4. 外方合作单位需为境外注册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非中方法人分支机构,且与中方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5.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且需遵守限项审查规定(如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等)。
6. 港澳单位负责人需爱国爱港/澳,外籍或港澳台科学家作为负责人需提供有效聘用证明。

